女星景甜違法廣告代言被罰 官媒:廣大文娛明星要切實以案為鑑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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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演員景甜因廣告代言涉嫌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被查,最後被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合計722.12萬元人民幣,引起輿論關注。周六(28日),官媒《人民日報》就此發表評論,指明星代言廣告,應自醒自律自重;《法治日報》則指出,明星違法代言不該由消費者買單。
《人民日報》評論指,就代言廣告,優秀的明星可有力地提升廣告的傳播效益,也可以成為具有相當藝術價值和審美價值的獨特藝術創作樣態,實現商業價值、藝術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共贏,而違法的明星則不僅可能因為「明星效應」而放大對企業商譽的傷害,更可能讓社會大眾對「文藝」產生動搖。因此,文娛明星從事廣告代言活動,既要秉承「在商言商」的商業邏輯,更需堅持「成風化人」的文藝操守,守法是商業邏輯和文藝操守的共同底線。
文章認為,市場監管部門從嚴查處文娛明星廣告代言違法行為,是維護市場秩序、回應群眾關切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文娛領域綜合治理、廓清社會風氣的應有之義。廣大文娛明星要切實以案為鑑、以案為戒,在從事廣告代言活動的過程中始終保持對法律的敬畏、對文藝的敬仰,做到自醒、自律、自重。
《法治日報》評論則指出,明星頭頂光環代言,常常是賺錢時衝在前頭、翻車時躲在後頭,忘記了敬畏法律、愛惜羽毛、掂量得失。明星代言絕不是簡單的「你給錢我宣傳」的關係,根據廣告法相關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評論續指,作為公眾人物,明星代言的虛假廣告,社會危害性往往要大於一般的虛假廣告,故更應當嚴格依法開展廣告代言活動,自律盡責履行代言責任,切實履行文藝工作者社會責任,當好「第一把關人」,並認為這既是呵護自己的公眾形象,也是保護長久以來的信任者和粉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