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和動物有自己的道德價值嗎?一文細數西方哲學多種環境倫理學

撰文:來稿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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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謝宛真

自然生態有自己的道德價值嗎?或者它只是為人類存在而有價值?以傳統的人類中心倫理學角度處理生態危機是正確的嗎?人類真的只須尊重其他人,或者人類也應當對自然——土地、海洋、樹林、河流、植物、動物具有敬畏之心?更具體一點追問:我們允許對動物做充滿痛苦的實驗、把動物視為肉品工業的對象、傷害且食用動物嗎?人們可以砍伐森林、毀滅物種、污染河流和海洋和毀壞自然整體,只是因為它們對人類來說是有利可圖?或者其實人們不應當做這些事情,因為風景、海洋、河流、植物和動物有自己的尊嚴、有自己的道德價值?這些都是環境倫理學下的重要議題。

(Unsplash: Holly Mandarich)

而在追問自然在法律、經濟、政治或教育上的意義或保護規範,基本上在環境倫理的系統中是比較次要的討論,因為在人們還無法對自然的道德狀態進行適當的研究之時,難以去討論我們對人類尊嚴的表達,是否確實可以合理地延展到自然、所有生命的存有者,抑或自然界中僅具有感覺能力的存有者身上。

動物的倫理

動物倫理也因而常被歸屬於環境倫理的討論範疇內,因為動物倫理是第一個重要且困難的一步,從傳統以人類為中心的倫理學領域走出來,擴展我們的道德對象到人類之外的存有者身上。另一方面是,在動物倫理的討論中,生態倫理的討論也扮演重要的角色,即把概念移轉和論證應用到整體自然。例如若以不應當增加具有感受能力的動物的痛苦為論證基礎,那麼對有感受能力的植物納入考慮也是理論上合理的;或者在討論生命價值時,是否也能同樣適用於活生生的生態系統或如蓋亞(Gaia)地球上。

(Unsplash: veeterzy@veeterzy)

動物權利中的效益主義 VS 康德

動物權利的代表人物,在英語區有以效益主義為立論基礎的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和以康德哲學為基礎的 Tom Regan 代表;在德語區則有以康德和叔本華的同情(Mitleid)為出發點的學者如 Ursula Wolf。

辛格認為動物與人類皆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也應如同人類一樣具有道德地位,且按照增進最多數者幸福的原則,我們不應當使動物受苦(特別是工業化大量生產肉業與不必要的動物實驗)。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Wikimedia Commons)

而康德派的 Tom Regan 則認為辛格的最大多數幸福原則,會使得動物最終淪為數量計算下的犧牲者,所以他提出:凡具有生命主體者,都具有道德地位;亦即凡是有信念、感受、喜好、知覺等等特性的個體,都應被賦予道德地位。雖然動物由於精神能力的程度不如人類,而無法為自己訴求權利或道德關照,但他們屬於道德受動者(moral patient),人類則由於具有自由,因此是道德行動者(moral agent),應當對動物的處境加以關懷。

德國觀念論(上):康德

從康德的義務論出發,雖然人對動物沒有如人對人這般有直接義務,但是對待動物的行為卻會影響人的道德品格,虐待與傷害動物對增進人的道德性質無益,甚至導致對其他人的傷害無感,因此人對動物還是有一間接義務。

叔本華對於特定宗教犧牲動物作為獻祭則有批評,雖曾引起猶太教與伊斯蘭的強烈反抗,認為被叔本華的指控污衊,但在19世紀對動物權利者有很大的影響。之後阿爾伯特・史懷哲(Albert Schweitzer)也通過叔本華得到靈感提出意願活著(德語:Willen zum Leben)作為敬畏生命的基礎。

史懷哲|真正的倫理 要求的比「不自私」的心要多|謝宛真

有能力即有道德地位的權利論

對動物權利理論提出質疑的 Raymond Frey 則認為,具有道德權利的關鍵在於能對自身利益有所關切,並因而建立希望和信念;而若沒有語言能力,就沒有願望和信念表達的可能。動物並沒有語言(或者沒有人類可以懂的語言),自然也沒有道德權利。

尤爾根・哈伯馬斯(Jürgen Habermas)與 Ernst Tugendhat 雖然承認動物有自身的利益且維護利益的意願,但這是否足以給動物一個道德地位呢?哈伯馬斯一樣將道德地位與溝通能力連結在一起,Tugendhat 則認為道德地位有無與能否產生合作有關。無溝通能力和無合作能力的動物雖然引起了同情,可是這並無法要求其道德地位。

哈伯馬斯:主張溝通理性的「大辯論者」,公共領域的消亡與重生

以認同為基礎的深層生態學

在環境倫理中,除了考慮個體生命與個體利益之外,最考量整體與最大程度上避免人類中心主義的理論,可說是深層生態運動(Deep Ecology Movement)了。深層生態學的創立者 Arne Naess 不只影響哲學圈,還有整個自然保護運動。他從佛教教義中產生出這樣的一種基本思考:人倘若要真正地理解何謂人類的自我發展,只有通過對自然的認同,克服小我(ego)到大我(Self),大我能廣納萬物,類同於佛教說的真實的自我,並且在與自然一體之中共同繁榮,達最終無我的境界。

J. Baird Callicott 的主張,是深層生態學派之外的第二大生態倫理學派,他通過 Aldo Leopold 的大地倫理為自然的美、穩定性和完整建立出如同人類社會的社會生物圈,只要人類賦予了自然事物整體都具有內在價值,就與生態形成了生態社群,而能考慮作為同一社群的共存共生。

Leopold 的思想——像山一樣思考——深層生態學與大地倫理學 論存在於世的生態進路

尋找自然固有價值的生態倫理學

Holmes Rolston 是美國生態倫理學先鋒,他的文章不只是富詩意,也嘗試從人類中心跨越到動物、有機體、種族及生態系統,最後到整體自然都具有固有價值,是一條充滿荊棘的路途。與其說他主張非人類中心,不如說他是極端地「以自然為中心」(德語:physiozentrismus)。英語以反人類中心(anti-anthropocentrism)或非人類中心(non-anthropocentrism)對照人類中心主義;在德文則以「Physiozentrismus」,即以自然為中心,對比以人類為中心,相較於英文的使用較無排斥人類之意,而是強調自然。對此,Rolston 提供兩個論證模式:一是突顯基因相同的個體,接收了同樣的固有價值,而推論到整個種族都有同樣的固有價值;另一則是通過生態系統本身的固有價值,在於確保這種固有價值的承續。

對於自然的固有價值的批評,也同時免不了以自然整體價值作為最高價值的整體論論述的批評,William Frankena 就認為 Rolsston 建立了一種錯誤的形上學。威廉士(Bernard Williams)就曾反問:我們對自然產生崇敬感,不正是因為自然力量的巨大,以及它和人類相較是非常不同的存在嗎?

伯納德・威廉士:「好壞」、「應否」是不足以談倫理學的

但生態倫理的方法,似乎都在於找出人與自然的相似性,以論證人對自然的義務。Martin Seel 區分出對於自然經驗的感受、審美或崇高感等,都是截然不同於道德面向,感受是認知的,可以賦予自然有這樣的作用,但無法衍生出自然本身有道德價值。

人類與自然的個體與整體

Friedrich Kambartel 並不批評以自然為中心的理論,在整體高於個體或審美與道德之間的轉換,他反對的,是通過目的論對活生生的自然具有道德價值的論證,通過目的論我們可以理解到活生生的自然的運作和功能,就跟我們理解一台機器的功能是一樣的。另外有論者以生態科學的知識,作為理解自然與人類關係的生物中心主義,Paul Taylor 在《尊重自然》(Respect for Nature)一書中即試圖通過康德的價值論證為活生生的自然論證:生命由於它有目的而應得自身的幸福,有生命的有機體應得如人類一樣的幸福。

Paul Taylor《尊重自然》(Respect for Natur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在以自然為中心或以人類為中心的爭論不休中,環境倫理或許應回到初衷,即以維護人類與未來世代的生存環境為目標。德國哲學家漢斯・優納斯(Hans Jonas)做出目的區分,有為人存在的,與為自身存在的目的,而對整個存有做出層級,人由於自由和行動責任而擔負著對整體存有的責任,但人之外的自然一樣有其內在價值,而觸動著人類對其採取道德考量。對自然的關切雖然是因為它是人類不能失去的環境,但也因為自然本身的目的與價值而應當存在。

延伸閱讀——

未來的倫理學(上):「保存人類世代延續」是技術時代的無上命令

未來的倫理學(下):人類是唯一具有責任意識的存有者

德國學者 Angelika Krebs 認為自然其實有工具性的價值,有審美的價值,也有道德的、固有的價值。差別只在於人類對自然的理解與需求,而採取了對自然的不同價值賦予,也因而有對自然產生如家鄉的情感這樣的價值。由此會考慮到自然不是純粹的工具,可以僅供為利益、經濟價值而濫用。就像人對於如何對待其他人類的考量一樣,沒有任何一個對象是微小到我們不應該去尊重的對待之。

【來稿不代表01哲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