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反滲透法》 不合時宜的威權產物

撰文:郭雪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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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頗大的台灣《反滲透法》已於上周三(1月15日)公告實行,護航者以「必要之惡法」捍衛之,蔡英文政府則以「美國、澳洲亦有反外國干預法」為說詞。這似乎為台灣社會大眾接受,沒有多少人會具體去查法律條文,更無意去深思背後的深層意思。總之,台灣是民主政體,反中共介入,這理由再正義不過。然而,道理真的就這麼簡單?

事實上,無論理由多麼正義都好,人們大多知道這條法律內有許多意涵含糊不清,與當今的「民主人權,普世價值」多少有些相悖,因此在蔡英文政府將《反滲透法》擺上枱面之後,各種護航的「懶人包」應運而生。流傳最廣的是一張表格—若只是講中共好話,沒事;若只收中共錢,亦可;拿中共錢又幫中共講話,才會出事。

《反滲透法》在台灣引起不小的異議,圖為台灣民眾在立法院前抗議《反滲透法》的訂立。(洪嘉徽/多維新聞)

這種明顯幼稚園等級的懶人包,充份突顯許多民眾對真正「民主自由」之認識淺薄,以及對法律、政府權力認知的粗淺。何謂「幫中共講好話」?主張「大中華民國派」,支持兩岸和平統一者算嗎?什麼又是「收中共的錢」,莫忘對岸黨國一家,在陸資企業上班的台灣人算不算收中共的錢?

且不說網民的幼稚懶人包,蔡英文政府在其中的尷尬扭捏,充分顯示《反滲透法》的不公正性。日前在受到台商的質疑時,蔡英文政府數次表明「不針對台商」、「台商絕不受影響」,而後在對岸教書的台灣老師也跳出來—政府法規莫非還能撇除特定行業?

《反滲透法》公告實行,學者、台商組織抗議聲不斷,然而都淹沒在台灣大選後的各種花邊新聞中。是台商和學者們反應過激嗎?粗略一看《反滲透法》,就可知其爭議與含糊之處不只一處。其一是《反滲透法》第二條規定,對「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之定義為「敵對勢力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而諸多大陸學者、官員基本為共產黨員,非常符合「敵對勢力派遣之人」的標準,與這些人多有接觸的台灣人士,自然符合「被滲透」標準—《反滲透法》未必影響到大陸學者官員這等「敵對勢力派遣之人」,但與其往來密切的台商們可就深受影響了。其二,《反滲透法》中明定「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但何謂「指示、委託或資助」?台商與大陸官員往來,酒桌上喊喊「兩岸一家親」,回台灣又與政治人物在餐桌上寒暄,算不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大陸學者赴台,接受台灣方面的落地接待,台灣學者赴陸演說有些額外收入和接受招待,算不算「接受滲透來源資助」?民進黨政府中不少人都曾赴陸交流,對以上的情景不可能不明白。

不少台灣藉人士在大陸從事教職工作,圖為2018年6月,第十六屆海峽兩岸人才交流合作大會在福州舉行。大會設立省內高校招聘台灣博士專區。(中新社)

《反滲透法》並非這時代下「民主自由」的台灣應推出的產物,用再多正義的理由,都無法包裝這個畸形的威權產物。當台灣社會一面倒斥責中共和過去國民黨的威權暴行時,可曾想過,如今的「民主進步黨」諷刺地也有了威權苗頭?

「選舉前別拉票就好了」

「大家如果真的很擔心,大選快到之前不要跟別人說投誰、不要拉票就好了」,當《反滲透法》在民進黨控制的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台灣圈子裏有人這樣說。隨後大家紛紛無奈表示,什麼時候台灣人說話之前回到要自我審查的年代?甚至有台商笑稱,被請去「喝茶」還真不是「共產黨的專利」。

《反滲透法》明文表示,「任何人不得接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資助,從事違法捐贈政治獻金、助選、遊說、破壞集會遊行及社會秩序、傳播假消息干擾選舉等不法行為,並科予極重的刑罰,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萬元新台幣(約259萬港元)以下罰金等。民進黨政府強調這是守護台灣民主,加上這符合當前的「政治正確」,在野國民黨亦不敢強力反對。高喊反對的,就是學者、台商、在陸台灣人,以及一些真正的自由派人士。

台商和特定行業的台灣人(如在大陸從事教職工作)之所以強烈反對,有其原因。台商與大陸當地官員、台灣一些政壇人物都有往來,別說能不能給一些政黨提供政治獻金,以後在公眾場合就連說說「我支持什麼政策」或是「支持什麼政黨」都得自我審查一下—有台商直接表示,誰知道政府一不滿意,會不會說你是接受了「滲透來源」的指示?平日台商人脈廣闊,與共產黨員或台辦等人交往太正常了,如何證明自己與「滲透來源」無關?

《反滲透法》被指對在大陸經商、就業、就學的近200萬台民產生政治壓力。圖為2019大陸台商秋節聯誼茶會。(洪嘉徽/多維新聞)

另外,對於在大陸從事教職工作的台灣人而言,周圍的大陸同事大多屬於黨員,台灣老師的薪資來源是學校,而大陸學校跟「共產黨的錢」有何區別?如果正好有台灣老師在公眾場合批評民進黨政府政策,會不會惹來麻煩?歸根究柢,在大陸工作的數十萬台灣人,就算只在大陸企業任職,請問在阿里巴巴、京東等知名企業工作,是算「領單純的人民幣」還是「領中共的錢」?

民進黨政府的一些辯解,如法令明確、沒有犯法就毋須擔心、台灣是民主政體不必擔心等,都如同掩耳盜鈴。政府先通過一項涵義不明、難以定義的法案,再讓人民「別擔心,相信我」,這哪是民主政體該出現的?人民在面對公權力時本就會恐懼,會深怕就算不被起訴,一連串的調查、偵辦、跑法院就夠讓人煩悶,為了避免這情況,人民很自然地會「自我審查」,有些言論原本想說,但又礙於恐懼、怕麻煩索興「刪減尺度」—這情況在中國大陸並不陌生,如今諷刺地也出現在台商、台幹、台師圈子中。

此法一推出,正式宣告了民進黨與威權政體的距離,原來這麼近。

雙重標準的「民主人權」

1950年,美國共和黨參議員麥卡錫(Joseph R. McCarthy)在一場演講中洋洋灑灑列出一串「共產黨人名單」,一時之間眾人嘩然,這位原本名不見經傳的議員一下成為知名政治人物,隨後不少人出來炮轟當時的美國政府在應對共產主義上無能。而後,麥卡錫開始了清查共產黨人的活動,美國內部也陷入一場「自我審查浩劫」。

事過境遷,很多人難以想像,過去這種自我審查浪潮會出現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國大陸因其體制,一貫被外界視為「不先進的」、「反人權的」,大陸內部的言論審查更是眾人炮火集中點。不料,當今打着「民主進步」旗號的台灣,竟出現了昔日美國「麥卡錫」之苗頭—別忘了,昔日的美國也是要「保護民主」、「阻止共產勢力擴張」,這些口號多麼正義,又多麼政治正確。

抗議《反滲透法》團體在台灣立法院前示威。(洪嘉徽/多維新聞)

有人表示,美國、澳洲也出台相關法案,防止「民主被滲透」,那就看一下「民主燈塔」美國是如何做的。台灣常以美國也有《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來合理化《反滲透法》,FARA法令要求代表外國政界勢力利益的個人(包括外國政府、政黨與其在美國聘僱的說客等等),必須向美國司法部登記。FARA的網站羅列各「境外勢力」之代理人,這裏的「各國境外勢力」可不單有中國大陸,台灣、其他國家亦會包含在內,且FARA並不涉及對媒體言論自由的介入。澳洲的《間諜與外國干預法》及《外國影響力透明法》與美國類似,定義上並沒有針對特定國家,只是外界與媒體在報道時常常自覺帶入「針對中國」,且澳洲的相關法案是防止高官洩密、加重對間諜罪的刑罰等等—於澳洲、美國而言,「中國滲透」該防堵,日本、俄羅斯、歐洲各國的滲透也叫「外國滲透」,都該透明化。這與台灣動輒叫嚷「某某媒體受中共收買」、「親中媒體被中共收買」這類意識形態上的質疑,還有將「境外敵對勢力」明確指向「中國大陸」,可說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可以想像,若此時是國民黨執政,同樣推動《外國反滲透法》,同樣規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之委託、指示及資助干預選舉,民進黨還坐得住嗎?台灣青年還坐得住嗎?此刻那些說「自由不能上綱上線」的人,會不會去抗議?

美國謹記昔日「麥卡錫主義」的教訓,澳洲或許害怕「中國介入」,但亦明白底線。若言論自由真是普世價值,那就不應有雙重標準。自我審查,不只發生在對岸,也發生在「民主彼岸」,此刻民進黨與對岸,真的已「兩岸一家親」。

上文刊登於第198期《香港01》周報(2020年1月20日)《台灣《反滲透法》 不合時宜的威權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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