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同性婚姻草案:法務部坦言通姦、配偶索償等諸多問題仍未解決

撰文: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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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政院會昨天(21日)通過同婚專法草案,法務部期待在社會最大公約數下完成立法,並直言草案是初步回應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但同性二人的結合,還涉及其他相關法規。官員坦言,專法無法一次滿足同性婚姻的所有權益保障,專法如果規範不足或與其他法律認定上有不適用處,要再另行修法解決問題。

官員指出,同婚專法的草案,是根據大法官會議解釋以及公投案的結果而創制,是新的法律,「不能用這個法律去涵蓋所有的法律架構」,舉凡與其他法律或在刑事罰、行政罰違法構成要件認定上有所不適用之處,各主管機關應會再修法。

官員舉例,同性二人結合,一人如再與別人發生性關係,在異性婚姻中,台灣刑法對違背忠誠義務的一方,以通姦罪論處;但現行通姦罪的違法要件是以性器「結合」為構成要件,同婚要如何處理,恐有再修法必要。

還有,異性婚的配偶在稅法上可適用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異性婚配偶也有醫保給付的請求權,配偶還可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向致死、致重傷的加害人請求喪葬費,但關鍵字都是「配偶」;昨天行政院會通過的施行法中,沒有稱呼同婚者為「配偶」,未來問題可能叢生。

台灣行政院會昨通過同婚專法草案,預定自五月廿四日起實施,年滿十八歲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聯合新聞網提供)

不過,法務部認為,同性二人一旦結合,立刻衍生財產甚至繼承等問題,已超出民法親屬編的規範,擴及至民法繼承編,所以,才會將包括繼養、扶養義務、互為法定繼承人等較「急迫」的爭議事項先納進專法,再制訂概括性條文準用現行民法備用。另外,未來同婚還有很多法律和權利義務須注意,包括曾辦理同性伴侶註冊者,若要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仍必須到戶政機關登記;但同性伴侶婚後報稅,可比照配偶合併申報。

不少縣市目前已先開辦同性伴侶註冊,內政部統計,去年底止,全台已有3,951對完成註冊。草案通過後,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鄭信偉說,同性伴侶註冊無法直接轉換成同性婚姻關係,因為草案有規定,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登記。

雖然內政部表示同性伴侶註冊並無法律效力,但衛福部日前曾指出,同性伴侶可以簽署醫療同意書,外交部也表示同性伴侶可持註冊公函或同性伴侶證代辦護照;另外,同性伴侶也可以請家庭照顧假。

未來國人若希望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同志伴侶在台灣結婚登記,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表示,一旦同婚專法三讀通過,陸委會絕對會站在尊重人權角度上一視同仁,並配合檢視、研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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