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足專題.球員權益2|拆解球員合約 對欠薪散班保障足夠嗎?
作為「打工仔」,與公司簽訂的合約提供最基本保障,對於同樣作為球會僱員的球員來說自然也一樣。
《球員權益》專題第一集講述,球員基於各種原因,普遍對合約認識不多。
足總透過制訂標準合約,詳列包括發放薪金、追討退賽球隊賠償等規定,希望維護球員權益。這份合約樣版更可以在其官方網頁中找到,究竟它跟一般僱傭合約有何分別?今集跟大家拆解箇中重點。
攝影:黃寶瑩、黃舒慧
斷斷續續在足總工作10多年的總幹事袁文川,直言以往的球員合約「很原始」,只有約4頁紙,涵蓋合約年期、薪酬、雙方基本職責跟義務等,惟未有仔細列明各項權益。
港足專題.球員權益1|港超簽約講個信字 本地球員欠缺自保意識
港足專題.球員權益3|外援申訴獲勝卻追不回欠薪 揭示機制漏洞
港足專題.球員權益4│球員工會的優與劣 成立必先克服兩大難關
他指出早年本地球圈的合約條文曾規定球會擁有「優先續約權」——縱使球員已經完約,球會只要「合理」加薪,即可續約。然而在球員的異議下,加上國際足協發出文件、要求所有屬會擬定標準合約,以平衡球員跟球會的利益,足總終在2017年正式推出現有的標準球員合約(Form G)。
合約涵蓋多個範疇 班主:比其他工種好
每名港超球員在註冊前,都必須跟球會簽署這份長達24頁的「標準合約」。顧名思義,合約內容劃一,不會因應個別球員而有所加減,袁文川形容此合約「配合時代步伐」及「內容細緻」。舉例說:第6章規定球會需支付球員因足球活動而受傷的所有醫療費用、足總同時強制球會為球員買保險;作為理文班主,李文恩也坦言:「這比香港其他工種好得多。」
除此之外,禁藥、個人資料擁有權、委托中間人等亦在合約範圍之內。就連球員肖像權、人權及出席公開活動都有限制,第9章列明球員需出席球會或官方合理提出的宣傳或公眾活動,不得在未得球會批准下接受訪問;而球會亦不可用任何違反香港人權及反歧視條例的方法對待球員。
未列重要資料 全因職業特性
可是翻查合約,條文從沒提及試用期、指定的上下班時間或辦公時數。袁文川表示:「球員『工作』時間很彈性,這是全世界認同的事,所以有更高的自由度。」
值得一提的是,代通知金及通知期等資料亦通通缺乏。其實,球員這份職業沒有「Freelance」,不能踢一場換一隊,他們跟僱主(球會)的關係比普通上班族長;而球季展開後,球員要「搵工」也相對困難。
所以,標準合約在這方面特別保障球員——合約設最少年期(生效至該季尾),同時限制球員一季內只能註冊三間球會、並僅可為兩間球會上陣。「球圈有註冊期、國際足協也講求球隊在一季內的完整性,這些都確保了球員不會在季中突然失業。」 袁文川補充。
即使如球隊散班這樣的極端情況,合約都有一項特別條文保護球員。第16.5項有關球會違約的條款指,若球會不再是足總任何聯賽的會員,球員合約會自動終止,球員仍有權向球會追討餘下合約年期的全數薪金。袁文川解釋條文的原意:「合約是因球員為球會參加比賽而生效,當球會不再參賽,自然要終止。」
這條文在富力退賽風波正好派上用場,據了解職球員便以此作理據向富力爭取賠償。而勞工法例亦要求僱主在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否則除了需支付利息,僱主也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有份追討的華將認為,球員是特殊行業,需長時間訓練,且生涯短暫,因此需要比其他職業有更多保障,「若按一般勞工法例處理,只賠一個月人工,很不公平。調轉去想,球員可否只賠一個月錢就轉會?」
獎金曾被「走數」 球員倡改良標準合約
另外,根據合約第3.1章,球會需在每個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或之前、向球員支付合約上列明的薪酬。而國際足協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第14bis章也列明,球會若欠薪兩個月或以上,而球員亦已向球會發出至少15天的最後期限,球員便可擁有在合理理由下解約的權利。奈何,這仍無阻球圈出現欠薪情況。
另有球員指出,標準合約內只需填寫基本薪酬(Basic Salary),並不包括每場比賽獲勝或冠軍獎金。即使球會老闆「加碼」,球員也只能依靠口頭承諾,但過往卻出現「走數」情況。
該球員以前季和富大埔聯賽冠軍獎金風波作例:「球員拚了老命贏冠軍卻無獎金,因沒有白紙黑字寫低,沒甚麼可做,只能說很無奈。」
雖然標準合約容許雙方以附件形式加入獎金細節,惟實行者少,而現有條文亦無阻欠薪情況在球圈出現,他仍希望足總可強制球會在合約內加入相關細節,「『加碼』是即興,或很難加入合約。可是基本的獎金,相信球會有預算。像大埔出現羅生門,若合約有寫明,至少球員有追究的途徑,真相或會水落石出。」
一年間從問鼎聯賽到身陷欠薪醜聞,重溫和富大埔首奪港超冠軍的場面:
私下合約無王管?理文建議設備案制度
球會跟球員在此標準合約以外,可就額外福利簽署補充合約,袁文川重申:「只要這私下合約沒有跟標準合約有衝突,足總無權否定內容。」然而為避免爭拗,也確保該補充合約的正當性,李文恩建議足總應為此訂立備案制度,強制為任何私下合同「留底」。
「足總未必要查閱所有合約細節,而是讓糾紛出現時,可以有文件去保障球員及球會。既然足總管轄職業聯賽,就要監管這方面的問題,否則它還有甚麼意義?」
合約以外 球會能承諾甚麼?
李文恩又深信「任何生意皆以員工優先」,希望建立最佳環境,令球員踢得舒服。「這並非請球員食飯就算,也不是要完全遷就球員。而是承諾我們不會呃呃氹氹;受傷的話,會支援球員及早康復,令他們毋須顧慮太多,安心踢波,自然有好發揮。」
他認為球圈講求合作,球會付出之餘,球員也應克盡己任。目前合約規定球員要遵從球會指示,準時出席球會操練或活動,也不得在未經球會同意下、參與其他足球或危險活動。
然而球圈仍有例外,理文認為足總可在細節上再補充,「踢業餘或石地波的話,有機會令球員受傷、影響生涯;或者球員違反到甚麼程度,球會才可處罰?這些在合約沒有列明,只靠球會自行理解,對球員或球會也非最好。」
至於近年積極投資本地足球的東方龍獅,球員薪酬水平算是港超上游。球會副主席游永強坦言明白球員訴求,認同球會有責任提供保障,「自己也出身草根,在徙置區長大,將心比心罷了。」
他指東方願意多走一步,在合約以外做得更多,「至少東方不會『走佬』(退賽)。另外,我們正計劃為球員安排退役出路,例如讓他們掛靴後加入體育產業,無論是教練、球證、技術分析、復健醫學或辦體育活動也可;又或助球員做KOL,宣傳球會品牌的男士護膚品之類,這些對球員跟球會都有利。」
延伸閱讀:港足專題.港超產業3|足球價值遠超想像 產業化才是出路
縱使有標準合約的出現,香港球員跟球會仍不時發生爭拗,究竟雙方可以如何處理糾紛?足總又應該以甚麼角色協助呢?
另外,過往有外援向國際足協尋求協助,方法是否有效?我們找到最近向前港超球會夢想FC追討欠薪而獲判勝訴的西班牙球員祖亞昆親自解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