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足專題.球員權益1|港超簽約講個信字 本地球員欠缺自保意識
累積投放上億元班費的富力R&F在今季港超展開前突然退賽,事件引發球員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原合約期內的薪金。
富力散班原因眾說紛紜,然而類似事件在球圈屢見不鮮,與其將責任歸咎任何一方,倒不如正視問題——本地球圈如何保障球員權益?
當中最重要的部份無疑是球員合約, 球員對此又有足夠的理解嗎?在批評保障不足之前,球員也要先盡好自己的責任。
攝影:黃寶瑩、黃舒慧
富力散班之後,10多名球員拒絕球會提出的賠償方案,他們為解決合約爭拗,曾向足總求助,又要求約見球會代表,卻不得要領。結果只能尋求律師意見,向球會發律師信,並入稟勞資審裁處,過程費時又花錢。有份追討賠償的前富力球員說:「最困擾是即使有球會願意簽你,也不清楚可否簽新約。」
富力的舉動是否等同解約?球員享有怎樣的權利?這班前富力兵一概不知,從此可見,球員對合約條款甚至保障認識有限。其實,足總規定港超球會必須跟球員簽下一份「標準球員合約」(表格"G"),有趣的是,部份富力球員卻稱從沒見過有關文件,僅指曾跟球會簽過私下合同;球員直至向足總查閱標準合約的副本,才一知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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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輕率變「傳統」 縱遇問題未敢發聲
一般「打工仔」在簽署僱傭合約前,對其權益都有基本認知,例如通知期、代通知金及其他限制性條款等。為何本地球員在這方面卻缺乏意識呢?該名前富力球員指出,規模較細的本地球會,簽約過程十分簡單——球會聯絡球員、告知效力年期及薪金,雙方同意後就簽名,「合約上有很多條文,但正常不會逐一講解或列印出來,只集中在雙方資料、日期及銀碼。有時球員有意見,對方反會說:『份份都一樣,唔會呃你啦!』」
其實華人球員在香港球圈一向弱勢,相對操控「生死大權」的球會老闆,話語權相當渺小。「香港市場細,球員都不敢得失老闆,若球會嫌你麻煩,少簽一個球員沒有太大影響;相反球員選擇不多,除非轉行,否則如何『講價』?」
他認為大球會的處理手法會比較理想、跟足程序,但有部份球會卻由教練直接與球員洽談合約,無法完全避免利益衝突,「教練的決定影響球員出場時間,這也牽連出場費及獎金等,難免會招人話柄。」
從球員角度,當其他人都乖乖簽約,要求多多的話或會「做衰仔」。「大嘅都唔做,唔通細嘅做?慢慢就約定俗成。」故此華人球員甚少仔細翻看合約內容,何況部份合約以英文為主,對許多教育程度不高的球員也不利。
一年間從問鼎聯賽到身陷欠薪醜聞,重溫和富大埔首奪港超冠軍的場面:
過份信任球會 終損個人利益
同樣已經退出港超的地區球隊和富大埔,上季疫情期間鬧出欠薪風波,勞資雙方雖在勞工處介入下達成共識,惟方案只能助球員取得部份薪酬。有前大埔兵慨嘆,當今球圈只「講個信字」,「始終球員對球會沒太大警戒心,覺得有份合約副本旁身就足夠,但偏偏球圈不乏『有心人』。」
他透露即使最初拖糧一星期,甚至一個月,球會態度愛理不理,球員普遍都沒積極爭取、或考慮對外發聲,只能硬着頭皮繼續踢,原因同出一轍。「消息傳出來的話只會有負面影響,能不能幫到件事?若球會找到是誰『督灰』,那人或會被開除,香港就是這樣『得意』。」
今次風波源於大埔跟贊助商的糾紛,卻使球員蒙受損失。這位前大埔兵高呼無奈,卻認為球員的責任應只包括踢波:「球員負責踢好波,若還要考慮其他後果,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況且球會穩不穩陣、有沒有興趣搞下去,很難預計。這倒應該是球會的職責,而非他們『拋個波畀』贊助商就算,任何人都要做好自己的崗位。」
外援更重視權益 是文化差異?
「對球會有感情」、「以和為貴」、「怕有芥蒂」等等,都是大多華人球員遇上欠薪仍吞聲忍氣的原因。不過,若主角換上外籍球員,他們卻往往勇於爭取應有權益。前富力球員透露,以在港落班的巴西裔球員為例,他們自有群組交流資訊,即使遇上各種合約問題,也能互相幫助、分享經驗。「外籍球員離鄉別井打工,出問題的話非但影響生計,甚至摧毀往後生涯,自然會更加重視權益及待遇。反觀香港球員比較短視,有波踢就可以了。」
前大埔華將則認為,這或存在文化差異,外籍球員取態更直接、大膽;而他們大多透過經紀介紹來港,中間人處理有關合約等法律及行政問題時相對熟悉,自然有助他們爭取更多,「至少有人提醒你簽約時要留意甚麼,或者出事時要怎樣跟進,已經比華人好得多。大概他們沒後顧之憂吧,最壞情況也是離港而已,但我們沒法子這樣做。」
足總:球員有責任做好第一道防衛
有球員怪責足總身為監管機構,應主動向球員講解合約細節、權益等。然而足總總幹事袁文川回應時指出,近年都有為港超球員舉辦季前講座,其中一個題目正跟合約有關,「提醒球員要注意合約內容、保存副本,有疑問的話要怎樣做......可是,球員聽到多少,我便不敢保證。」
他表示,簽約屬「你情我願」,球員即使事後發現有問題,並不代表合約無效;球員作為簽署者,更應負上責任,做好第一道「防衛」,否則外人(第三方)難以幫忙,「合約一式三份,球員往往有事才發現問題,卻連合約副本都沒有或丟失了,要向足總索取,似乎重視程度不高。」
足總固然可以做得更好,但袁文川的最後一句卻是擊中問題核心,「感覺是球員自己不敢爭取應有權益,希望足總出來幫手罷了。」沒錯,推卸責任的未必是官方機構,或正是球員本身,即使議價力低,至少也要認清合約上的條款對自己的利與弊。
球員先要認清自己的權利,才能享有保障。不過如要求他們每次找中間人或律師研究合約,成本甚高;有見及此,足總在2017年草擬出長達24頁的標準球員合約,要求球員在註冊前必須跟球會簽署。
究竟這份標準合約包含甚麼?跟一般僱傭合約又有何分別?下一集,我們會詳細講解,讓球員跟大眾能夠認識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