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本地體壇1|揭游泳空手道選拔不公 港協曾拒認收投訴

撰文:高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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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今日(29日)公布《第七十四號報告書》,當中包括針對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及「通過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體育部分)為體育發展提供資助的管理」報告,前者列舉兩宗近年的香港運動員遴選風波,包括2018年亞運會游泳選拔、及未有點名的空手道總會選拔問題。

審計署就「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港協暨奧委會)的報告總長288頁,當中花不少篇幅講及選拔運動員的透明度,報告指出,「審計署嘗試藉檢視 2017 至 2019 年期間港協暨奧委會所接獲投訴的檔案,從中審查選拔運動員參加國際運動會的透明度和問責性」,惟港協暨奧委會回覆「沒有接獲關於選拔運動員的投訴」。

但審計署留意到2018年10月有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對選拔運動員參加某項國際運動會的透明弁表示關注,審計署遂審查該個案,在報告中則列明是「選拔運動員參加第 18 屆亞洲運動會游泳賽事」的案例,並稱之為「個案一」。儘管個案未有指名是哪一體育總會,但港協暨奧委會轄下游泳總會應為香港業餘游泳總會(簡稱:泳總),而報告中所指的個案,據知是2018年時,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對泳總委員吳旭光之子吳欣鍵獲男子100米蛙泳參賽資格一事存疑。

吳欣鍵在2018年捲入一宗亞運會運動員選拔風波。(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個案內容重點,在於根據港協暨奧委會向某體育總會發出的「第18屆亞洲運動會」選拔準則,總會向港協暨奧委會提名21名男子運動員參賽,港協之後召開遴選會議後,決定當中17名運動員入選,其中15人符合港協發出的遴選準則、或身為接力隊隊員、或為體院丙級精英運動員獎學金持有人,但有2名運動員(運動員A及運動員B)不符準則仍獲選。不過,港協暨奧委會的會議上,未有針對運動員不符港協發出的遴選準則仍入選一事,作進一步討論。

審計署批評,「身為接力隊隊員或或體院丙級精英運動員獎學金或類似獎學金持有人,似乎並非所公布的遴選準則之一」;針對完全不符遴選準則的運動員A及運動員B情況,根據港協遴選委員會的會議記錄,更沒有就此作進一步討論。

吳欣鍵曾代表香港出席2017年世界大學生運動會。(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審計署的意見指出,「為提升透明度和問責性,港協暨奧委會日後需把選拔運動員參加國際運動會的理據妥為記錄在案,尤其當運動員基於港協暨奧委會所制定遴選準則以外的準則而獲選」,亦應如澳洲、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和美國等地般,設立如體育仲裁法庭等的上訴機制,另外亦要「繼續努力落實《防貪錦囊》中關於運動員遴選透明度的最佳做法」。港協回應稱同意審計署建議,並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採納建議,包括檢討現行上訴機制」。

有總會收107投訴 港協暨奧委會稱無權調查

報告中提到的另一個案「個案二」同樣未有指名是哪一體育總會,但指出「2016至2019年期間,港協暨奧委會接獲107宗針對某體育總會的投訴,內容關乎行政失當、缺乏申報利益衝突的程序、選拔運動員參加體育比賽的過程混亂/不公,以及運動員遴選不透明」,據知有關總會為香港空手道總會。

2018年,香港空手道總會爆出選拔爭議,曾遭暫停會員資格。(資料圖片)

個案中,審計署指港協暨奧委會表示無權調查投訴個案,但鑑於針對該體育總會的投訴增多,港協暨奧委會於 2016 年 6 月研究相關投訴,到2017年12月,港協暨奧委會認為該體育總會違反國際奧委會《倫理規範》等多項標準,在2018年6月暫停該總會會員資格,到2019年9月又暫時恢復其會員資格,期間由港協暨奧委會提名的兩名人士,以觀察員身份列席該體育總會所有會議、及出席所有活動。

審計署認為,港協暨奧委會沒有機制確保會員遵守各種規定,但根據《奧林匹克憲章》,港協暨奧委會擁有完全自主權,包括處理會員事務的完全酌情權,署方續指,港協暨奧委會需探討設立機制以評估體育總會會員遵行規定的好處。

港協暨奧委會回應稱,隨今年度財政預算案增加資助,承諾分配新資源以檢討體育總會的機構管治。

2018年亞運會前夕,香港空手道代表會見傳媒。(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