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被判監13年 何謂聚眾淫亂罪?參與者滿足兩條件即負刑責
加拿大籍藝人吳亦凡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附加驅逐出境,他所犯下的罪行涉及強姦以及聚眾淫亂。那麼,究竟何謂聚眾淫亂?聚眾淫亂又為何別列為刑事犯罪?
2018年7月1日,吳亦凡曾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後進行淫亂活動,法院認為,該行為構成聚眾淫亂罪。
什麼是聚眾淫亂罪?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岳屾山介紹指,聚眾,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包括三人);淫亂,基本上指的是男女多人在一起進行性行為,或者是口交、手淫等行為。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周垂坤亦稱,「在男女性別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還可以是男女混雜多人。」
那麼,聚眾淫亂罪是否會追究所有參與者的責任,岳屾山指,聚眾淫亂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的刑事責任,而且並不因性別而有所差異。當中,首要分子是指起到組織、指揮、策劃作用的人。多次參加則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參加聚眾淫亂活動。
周垂坤稱,「對偶爾參加者,一般是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必要的治安處罰,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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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聚眾淫亂罪為何別列為刑事犯罪,周垂坤介紹,從傳統道德的角度看來,聚眾淫亂行為,是一種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蔑視社會公德、傷風敗俗的行為,其特點是糾集男女多人在一起進行性交、群宿群姦、跳裸體舞等淫亂活動。「基於道德、國情和防止性病傳播等多種角度,此罪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
周垂坤續指,把聚眾淫亂行為規定為犯罪,是把道德行為的自律擬制為國家強制力禁止的法律規制,其意義是對社會風尚必要的正確引導。「對於大多數失足青少年來說,一般應對之實行教育挽救,不宜擴大打擊面。」
對於聚眾淫亂罪的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則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