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涉強姦及聚眾淫亂 被判監13年附加驅逐出境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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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25日),加拿大籍藝人吳亦凡強姦、聚眾淫亂案一審公開宣判,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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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亦凡於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其住所先後趁三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後進行淫亂活動。
法院認為,吳亦凡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聚眾淫亂罪,應依法併罰。根據吳亦凡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加拿大駐華大使館官員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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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吳亦凡應先服刑還是先被驅逐出境,有內地律師表示,吳亦凡需服刑完畢,再被驅逐出境。根據《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2021年7月31日,吳亦凡以涉嫌強姦罪遭北京檢方刑事拘留,後被批准逮捕,多年形象及事業全毀。及至今年6月1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了吳亦凡強姦、聚眾淫亂一案。因涉及被害人隱私,案件依法採取不公開開庭審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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