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易逃脫法律嚴懲?內地修法擬個別下調最低刑責年齡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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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內地未成年嚴重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但卻因未達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加上《未成年人保護法》對青少年犯罪採寬容態度,令主事者輕易逃脫法律嚴懲。一些案件引發社會關注,許多網民認為,現今孩童愈趨成熟化,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年齡界限,反而起到了保護犯罪的負面效果。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將於10月13日至17日在北京舉行,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擬提請三審。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今日(12日)在記者會上表示,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內地法律規定,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視覺中國)

臧鐵偉表示,對於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問題,大家的共識是應當管起來,既是矯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護受害人正當訴求和利益的需要。總體上對犯罪的未成年人,仍應堅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

經會同有關方面反覆研究,草案二次審議稿擬「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另一方面也會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

根據內地現行《刑法》規定,14歲以下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14至16歲是具有相對刑事責任,犯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外的罪行,就不需要附上刑責,而司法實踐上也必須嚴格遵守這一界限,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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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段,是基於「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滿18歲),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內地近年一些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個案,因被司法輕輕放下而遭受非議。2018年6月,一名家住湖北孝感的母親於微博講述其女兒的受害經歷,其就讀初中的女兒在放學回家路上遭一名男同學持刀搶劫,尖刀威脅下,女兒被強迫脫光衣服,反抗過程中身上更被劃出多處刀傷。然而行兇者因犯案時未滿14周歲,無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不久便被警方釋放,引發網民熱議。

2018年12月,湖南益陽沅江12歲的吳姓少年狠殺親母,由於他未滿14歲不需負刑事責任,故事發後數日就獲釋,更能重返學校繼續讀書。但事件引起廣泛爭議,當地政府其後決定對吳某採取教育管束措施,帶離原有生活環境進行定點監護管理,同時學校打算每天派老師上門輔導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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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遼寧大連發生一宗極殘暴的殺人案,一名13歲少年企圖性侵一名10歲女童,遭拒絕後用刀將對方捅死,並拋屍到住所樓下灌木叢。由於兇徒未滿14周歲,當地警方表示,不予追究刑責,也引發網絡軒然大波,不少人認為警方的決定是縱容罪犯。

針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一事,不少網民也給出看法:

「犯罪就是犯罪,年齡不是保護傘」
「不要單純調數字,主要是看主觀意圖和後果」
「記住是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是未成年人渣保護法,不要搞錯了重點在哪裡」
「人的惡念必須及早矯治 尤其是現在資訊如此發達的情況下 低齡惡性案件的負面影響更大 法律和配套社會制度需要與時俱進」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