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13歲男童殺10歲女童免刑責 民事訴訟判賠128萬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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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遼寧大連發生一宗極殘暴的殺人案,一名13歲少年企圖性侵一名10歲女童,遭拒絕後用刀將對方捅死,並拋屍到住所樓下灌木叢。由於兇徒未滿14周歲,當地警方表示,不予追究刑責,也引發網絡軒然大波,不少人認為警方的決定是縱容罪犯。
及至今年5月9日,該案民事訴訟在大連沙河口區法院開庭,日前宣判涉案男童的家人賠償128萬多元人民幣(下同,約合142萬港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受害者為10歲女童,身中7刀慘死。(網上圖片)

據法院判決書顯示,2019年10月20日,13歲大連男孩蔡某某將在同小區內居住的10歲女孩小淇騙至家中,欲與其發生性關係,遭到拒絕後將其殺害並拋屍灌木叢。因蔡某某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其進行3年收容教養。

2020年1月3日,小淇家人到沙河口法院正式提起民事訴訟。5月9日上午,該案民事訴訟部分在沙河口法院開庭,因涉及未成年人私隱未有公開審理,當日被告蔡某某家屬無一人出庭。歷經2個多小時庭審,法院宣布擇期宣判,至8月10日復庭宣判。

小淇母親和代理律師近日透露,沙河口法院對案件作出民事訴訟判決,判處蔡某某的父母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遼寧省級平面媒體上向原告小淇母親及家人公開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在民事賠償部分,判處蔡某某、莊某某賠償原告合計128萬6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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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媒從小淇家屬獲得沙河口法院《民事判決書》,內容還提及,被告蔡某某實施故意殺人行為造成被害人小淇死亡的事實,已經公安機關認定和處理,被告蔡某某侵害小淇生命權的侵權事實成立,原告作為小淇父母有權要求義務人承擔侵權責任。

判決指,被告蔡某某實施侵權行為時未滿14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其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由其監護人承擔。此外,被告蔡某某的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應對被告蔡某某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據被害人家屬和其代理律師此前接受內媒採訪表示,此次民事訴訟的主要訴求是民事賠償和道歉,要求對方賠償160多萬元,賠償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和誤工費等。

對於上述民事判決,內地不少網民仍表達遺憾和不滿,認為未能補償女童不幸逝去的生命,也不足以懲戒犯罪行為:

「應該把這種強姦殺人犯的個人信息公開,讓其一輩子受到社會的監督」
「就這?他出來了 不見得會變好人」
「再多的錢也買不回小女孩了」
「未成年不是免死金牌」
「未成年人保護法趕緊修改了」

(央視、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