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訂立規則防止飛機乘客鬧事 擾亂客艙秩序者或「禁飛」一年
內地《看法新聞》報道,今天(4月18日)上午,中國民航局舉行4月份例行新聞發佈會,民航局政策法規司司長顏明池解讀《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該《意見》由發改委牽頭,民航局等七個部門參加,已於3月2日對外發佈,並將於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乘客如觸犯9種事項之一,有可能於一年內不得乘坐飛機。
顏明池表示,《意見》規定,旅客在機場或航空器內觸犯下列9種行為之一,且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將在一年內無法乘坐民用航空器。這9種行為包括:
編造、故意傳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虛假恐怖資訊的;
使用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乘機身份證件、乘機憑證的;
堵塞、強佔、衝擊值機櫃檯、安檢通道、登機口(通道)的;
隨身攜帶或托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的;
在隨身攜帶或托運行李中故意藏匿國家規定以外屬於民航禁止、限制運輸物品的;強行登佔、攔截航空器,強行闖入或衝擊航空器駕駛艙、跑道和機坪的;
妨礙或煽動他人妨礙機組、安檢、值機等民航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實施或威脅實施人身攻擊的;
強佔座位、行李架,打架鬥毆、尋釁滋事,故意損壞、盜竊、擅自開啟航空器或航空設施設備等擾亂客艙秩序的;
在航空器內使用明火、吸煙、違規使用電子設備,不聽勸阻的;
在航空器內盜竊他人物品的。
嚴重違法失信者亦在受限之列
另外,《意見》還規定,有6種其他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將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有效期為一年,自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一年期滿自動移除;在有效期內,其法定義務履行完畢的,有關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民航局移除名單。6種行為包括:
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
在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中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到期債務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
在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
證券、期貨違法被處以罰沒款,逾期未繳納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
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的;
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