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回應《治安管理處罰法》修法爭議  態度開放積極值得肯定

撰文:杭子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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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至9月1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五次會議,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等五部法律進行審議,同時在全國人大官網公開徵求意見。

相比其它幾部法律修改的波瀾不驚《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的相關條款在社會面引起軒然大波。爭議最大的是修訂草案第34條第二和第三款,第二款規定為,「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的;」第三款規定為「製作、傳播、宣揚、散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和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

輿論普遍認為,這兩款內容定義寬泛模糊,何為「中華民族精神與中華民族感情」以及何為傷害到這二者的「服飾標誌、物品或者言論」, 很難在司法解釋與司法實踐中清晰界定其內涵和外延。

而且社會上每個人對同一言論與表達元素的認知相差懸殊,如果這兩條款成為法律,極可能進一步收窄社會言論空間,侵害公民合法言論自由與著裝、行為表達自由,在實踐中也極難準確把握,極可能會被執法機關濫用,變成包山包海的「口袋罪」,同時也會刺激民粹主義和極端民族主義情緒進一步蔓延,甚至惡化中國的國際形象與對外開放、投資環境。

官媒報道,針對法律專家及網友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有關條款的擔憂,全國人大法工委於日前做出公開回應。

法工委發言人表示,「社會公眾通過正常渠道對法律草案提出意見,是群眾關心和有序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的具體體現,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對此真誠歡迎。」

發言人指出,社會公眾和有關方面對徵詢意見的法律草案提出的各種意見,包括對其中引起關注條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將認真梳理和研究,提出修改完善或者妥善處理的建議,「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的彙報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國務院新聞辦21日發表白皮書,強調新疆屬於整個中華民族。(路透社)

而且泛道德化的法律懲戒將處罰依據訴諸於公眾情感、社會價值等抽象觀念,結果不僅會縱容公權的濫用,也會使刑罰和行政處罰蛻變為推行某種特定道德觀念的工具,進而傷害由法治國家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

現代法治的出發點在於通過保護公民權益規範社會而非通過侵害公民權益片面追求秩序,這是法治正當性的基礎。而且法律與道德在不同層面維持著一個社會運轉,具有不同的規範意義。

中國政法大學趙宏教授就撰文表示,現代刑法一般以法益侵害作為權衡入罪入罰的基準,其目的在於借由法益來為國家懲罰權的實施提供正當性基礎,且篩除那些並不需要或不應由法律懲戒的行為。換言之,如果國家借由刑罰或行政處罰禁止的某項行為,並不以法益保護為依據,那麼法律對個人自由的干預就不具有正當性。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大學的法律學者以及眾多律師都對這兩款修訂表示擔憂。

一名身著和服的女子近日在雲南大理遊玩時,被大喊「滾出大理」。(搜狐視頻)

有不少討論隨後被刪除,但是從全國人大日前的公開回應看,民間的擔憂顯然已經引起了官方關注。法工委認為這一討論「是群眾關心和有序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的具體體現,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對此真誠歡迎」,並且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將認真梳理和研究,提出修改完善或者妥善處理的建議」,這個表態非常積極,社會公眾和法律界對此也深感欣慰。

在我們社會體制與大眾之間就需要這樣的互動,這既為民眾參與國家法治提供了一條開放路徑,是中國特色民主的具體展現,也體現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從善如流的精神。社會治理本來就應該這樣,也只有這樣,才能在體制與社會層面形成良性互動。

因為中國的文化傳統與制度性質,特別是因為官僚主義等在近些年泛濫成災,很多部門和地方現在非常缺乏這種與社會積極互動的溝通的意識與精神。很多情況下,官方推出一些決定,要麼之前根本就沒有與社會溝通,完全是一些人在辦公室拍腦袋決定,在實踐中根本行不通,要麼對社會反應麻木遲鈍,更有甚者還可能動用行政資源進行壓制,製造了不少社會矛盾。

中共中央政治局於12月25日至26日召開民主生活會,會議稱中央政治局的成員要堅決防止和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帶頭不搞任何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這次以開放、積極的姿態回應《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做了一個很好的榜樣,希望其它部門和地方在出台政策法規在治理實踐中,都能有這種溝通精神,這樣的互動越多,中國的社會治理就會越成熟,體制與民眾的關係也會越平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