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一體化」倡議背後 三個基本問題需釐清
近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旗下理論網站中國社會科學網一篇題為《加大制度型開放創新 打造粵港澳大灣區2.0正當其時》的署名文章引發關注。該文作者房漢廷系浙江大學區域協調發展研究中心(國家高端智庫)領軍人才、研究員,科技日報社原副社長。在房漢廷看來,因應於打造2.0版粵港澳大灣區的現實需要,應「全灣一政」、「全灣一關」、「全灣一幣」、「全灣一證」,將港澳雙城與粵地九城的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有機融合統一起來,如此,既可以滿足內地企業、產業「走出去」的需要,也可以化解中國與國際市場目前的脱鈎、脱鏈、脱序問題,還可以實現粵港澳大灣區的戰略升級。
雖然該文目前已經被下架刪除,但考慮到該倡議在社會面引發的討論和關注,仍有必要釐清三個基本問題:
首先,雖然該文發表在中央智庫旗下的中國社會科學網,但其言論並不代表中央,該文被刪除也間接說明其倡議的「灣區一體化」並不符合中央對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規劃。
《香港01》查詢後發現,這並不是房漢廷第一次針對「灣區一體化」建言獻策。在二十大結束後召開的粵港澳大灣區新經濟發展論壇上,房漢廷就曾建議應探索大灣區整體「離岸市場化」,即對於引致國際創新資源方面,要充分利用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優勢以及內含港澳的「一國兩制」地緣優勢,加快大灣區融入國際化社會的進程,甚至可以考慮使大灣區整體「離岸市場化」,如探索把適用於香港、澳門的一系列規則擴大到整個大灣區「9+2」城市群。
如果說房漢廷在二十大之後的建言還是集中在如何發揮港澳優勢帶動大灣區整體融入國際化,那麼到了今次的「灣區一體化」,則明顯是以廣東為核心,加速港澳在政、關、幣、證各個方面的「內地化」。這顯然與中央對於粵港澳大灣區的整體規劃不符。在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明確寫道,大灣區意在「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建設高水平參與國際經濟合作新平台」,港澳的定位和優勢亦在於「背靠祖國、聯通世界」。在國際輿論紛紛唱衰香港以及爭論香港「內地化」之際,該文暢想的「一體化」無疑會進一步加劇外界的擔憂,也嚴重誤讀了大灣區規劃本身。
其次,「強化規則銜接、機制對接」並不等於粵港澳大灣區要強化中央集中統一領導,要統一海關、統一貨幣、統一證件,這與中央精神嚴重違背,大灣區發展規劃也不是簡單的「9+2」,這樣的規模效應並不符合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
該文作者在文章開頭便引用了二十大報告和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中的有關論述。二十大報告指出,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二十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則寫道,要「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合作,強化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按照中央精神,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為的是實現更高層次的開放,為的是聯動國內、國際雙循環,而在這個過程中,基於港澳在制度、規則、金融、研究機構等方面的優勢,應該扮演與國際規則和機制「銜接、對接」的角色,這是港澳所長,也是國家所需。
如若按照該文作者所言,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且統一海關、統一貨幣、統一證件,相當於將原本處於內循環和外循環之間扮演「銜接者」、「對接者」的港澳,硬生生拉到了內循環中,這不僅弱化了港澳在制度型開放過程中的優勢,對於外循環的展開也毫無幫助。在二十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也明確寫道,要「健全香港、澳門在國家對外開放中更好發揮作用機制」,怎麼發揮作用,必然不會是該文作者所建議這種的「一體化」。
最後,「加強黨中央對大灣區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不符合「一國兩制」,更不符合國家整體發展戰略。
按照該文作者「全灣一政」的建議,考慮到廣東省政府、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協調效率低、成本高,應設立中央粵港澳大灣區委員會,將大灣區建設事權納入中央管理,加強黨中央對大灣區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統籌推進大灣區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建設,研究審議大灣區發展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政策,統籌解決大灣區戰略性、方向性、全局性重大問題。中央粵港澳大灣區委員會重在頂層設計、規劃謀劃、戰略決策,廣東省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澳門特區政府重在執行和落實、落地。雖然該文作者在最後加註了一句話「在社會治理方面仍然保持兩個特區的高度自治」,但前述建議已經與「一國兩制」嚴重不符,也與二十屆三中全會所強調的「發揮『一國兩制』制度優勢」不符。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反覆強調,要堅持把「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有機結合起來,把維護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把國家所需和港澳所長有機結合起來。且在「規劃實施」部分,雖然提到要「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但該小組的職責主要是「研究解決大灣區建設中政策實施、項目安排、體制機制創新、平台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並不是要「將大灣區建設事權納入中央管理」,更不是要全方位「加強黨中央對大灣區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大灣區涉及的廣東省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區政府,也「要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積極協調配合,共同編制科技創新、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專項規劃或實施方案並推動落實」。
此外,按照港澳系統內權威人士的說法,當時中央提出全面管治權,是將其當做一個理論依據,為的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香港自身管不了、管不好)為中央出手提供依據。中央直接訴諸全面管治權理論來處理香港問題,不是常規手段,由亂到治可以動用,但由治及興則需要依靠另外一套邏輯,那就是法定權的邏輯,重點在特區自治。顯然,該文作者並不明白什麼叫全面管治權和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也沒有意識到這種唯規模論、拔苗助長的傳統思路,不僅會加劇港澳自身的「孤島化」,長遠來看,也會對國家整體發展大局造成劇烈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