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同性伴侶適用條文放寬 2142對同性伴侶已辦理註記
5月24日,台灣司法院公布同婚釋憲案結果,大法官決議民法違憲,2年內有關機關應修法保障同婚,台灣成為亞洲首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區。
6月7日,台灣行政院首次召開「同性婚姻法研議專案小組」會議,政府將先行放寬同性伴侶可以適用的條文,法令中的家屬將不拘泥於「眷屬」或「配偶」。
今次會議共有台灣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陸委會、衞福部與教育部參加,討論法規中同婚會遇到的問題,旨在同婚法制化前,將受到影響的法令全部歸納整理。
台灣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表示,未來台灣婚姻制度異性與同性婚姻並存,但不能同時選擇兩者。在修法前,會先放寬同性伴侶的法令適用條文,保障同性伴侶可以獲得平等對待。
她還強調,民法親屬編的五個部分,包括婚約、結婚、婚姻的普通效力、夫妻財產制及離婚,所有規定均針對異性婚姻,故將逐一檢視各條文,將涉及同婚的部分擬出修法條文,並從異性和同性婚姻並存的方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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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美伶舉例,監所探視可從「眷屬」擴大解釋為「家屬」,即將同性伴侶包括在內;外交部駐外人員的「配偶」,亦可擴大為「眷屬或家屬」。除了將條文中寫到的家屬解釋涵蓋到同性伴侶之外,其餘相關規定中,共涉498個法案需要處理。
此外,就戶政機關辦理同性伴侶註記部分,目前全台已有11個縣市可以受理同性伴侶註記,未來將新增6個縣市,僅剩花蓮、台東、雲林、基隆與澎湖5個縣市未開放同性伴侶註記。截至5月,已有2142對同性伴侶辦理註記。
未開放註記的5個縣市,台灣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7日表示,預計將於今年7月開放臨近縣市跨區註記,望以最快速度讓同性就近申請。
開放同性伴侶註記的縣市,已將部分法規中的「家屬」定義涵蓋同性伴侶,包括家庭照顧假、簽署手術同意書、監所會面等。
對同性伴侶而言,「註記」或「伴侶證」只能保證部分權利,並不等同於法律層面上結婚登記的配偶地位,異性婚姻可享的權利和社會福利,包括雙方共同購買財產而分手後如何分配、遺產分配等等,於同性伴侶來講都是諸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