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釋憲支持同婚 兩位大法官提不同意見書:「同婚非普世價值」
台灣司法院昨日(24日)公布同性婚姻釋憲案結果,認為現行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與憲法第7條及第22條的平等權及婚姻自由牴觸,構成違憲。此次解釋相當於宣布台灣成為亞洲首個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區。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吳陳鐶提出「不同意見書」,指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的人權,不應一味仿效他國。而另一大法官黃虹霞則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24日對同性婚姻釋憲案作出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違背了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2年內,按照解釋旨意完成法律修正或製定。若未完成法律修正,同性婚姻者可直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不過,15位大法官中有兩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據中央社報道,大法官吳陳鐶在「不同意見書」中表示,現行民法規定之婚姻以一男一女為限,多數意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認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均受憲法之保障,邏輯謬誤,而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權。
吳陳鐶指出,依照司法院釋字242號、362號、365號、552號、554號及647號,均解釋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結合,是否變更,會涉及整體社會、文化價值觀的變動,並非一昧地仿效他國之作法即可,而應由代表全國民意之中央立法機關經由立法程序之間接民主程序或由全國民眾透過公民投票創制立法原則之直接民主程序決定。
黃虹霞提「部分不同意見書」
另一大法官黃虹霞在「部分不同意見書」中指出,不同意本次解釋中包括婚姻自由部分論述、相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與異性別二人之婚姻係等無差別,以及不能以是否有自然生育子女可能作為對二者為差別待遇之依據。
黃虹霞稱,釋字第554號解釋文開宗明義,揭示婚姻及家庭係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試問:無自然生育子女可能之同性別二人之結合如何得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婚姻章是民法親屬編之一章,由立法體例可知:婚姻確係親屬關係之根本,所有親屬關係因婚姻關係而衍生;其衍生之常態表現方式不正是因婚姻而自然生育子女嗎?
台灣司法院共有15位大法官,除黃瑞明迴避審理本次的案件外,共有12名大法官贊成同性婚姻,吳陳鐶提出「不同意見書」、黃虹霞提「部分不同意見書」,而吳陳鐶在2015年獲任命為大法官時,就曾表明不贊成同性婚姻。
24日下午有反同婚團體近百名成員齊聚在司法院外,在大法官做出同性婚姻釋憲文後,憤怒呼喊「釋憲無效」、「人民不接受」,並撕毀標語、拿著釋憲大法官圖像嚴厲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