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推全國 為明年監察委成立作準備

撰文:吳梓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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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將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當中北京、山西及浙江三地早在去年底已成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試點。
而昨日(4日)在京閉幕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則通過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推展至全國各地,並於今日起開始實行,為明年將在「兩會」通過成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做準備。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已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華社)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自上月30日起開始召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昨日在主持會議閉幕時宣布,會議決定今日(5日)起在全國各地展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當中包括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當中,監察委員會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此外,會議又指出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10月30日召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會上宣布在全國各地展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新華社)

而在全國的試點工作進行期間,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而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並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據了解,自去年11月《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公布以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一直備受關注。據《新京報》早前報道指出,今年1月的中紀委第七次全會明確了籌備國家監察委的「路線圖」:中紀委將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國家監察法一審、二審,明年3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三審;抓緊籌備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編制「三定」規定、「做好組織機構、幹部人事、法律法規準備」。時任中紀委書記的王岐山還明確了國家監察委與國家監察法的定位,指出國家監察委員會就是國家反腐敗機構,制定國家監察法實質是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

(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