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擬訂企業名稱禁用字樣 「中華」「國家」「國際」上榜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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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新網9月22日報道,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當日發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建議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國家」、「國際」等字樣,但中國國務院所批准設之企業則不在此限。
內地網民既有調侃之聲,如指出「外資品牌『中華牙膏』終於可以取消了」,也有予以肯定:「這是將國企和私企名稱分開!免得別有用心的私企狐假虎威。」
徵求意見稿又建議,企業名稱不得有損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國際組織名稱,至於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團組織名稱及部隊番號亦在禁用之列。此外,企業名稱不可違背公共秩序、良好風俗及法律規範,亦不得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
擬禁擅用他人「知名商業標識」
該份意見稿亦提及,假如企業名稱「擅自將他人知名商業標識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引致公眾誤會混淆,當局將依據相關法規如《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一旦司法或行政機關按律頒令企業停用其名稱,涉事企業需在30日內變更名稱,如逾期未改,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將刪除其名稱,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與現行版本有微妙差異
中國國務院於1991年頒布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內容與上述徵求意見稿有微妙差異,如現行版本第13條列出四種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