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山寨末日來臨?國內最高法院列三種違規:佐敦會戰勝歸來?
要數國內近年最為火熱的「山寨」爭議,莫過於「疑似」山寨美國著名運動品牌「Jordan」的「喬丹體育」、「疑似」是美國著名連鎖快餐集團麥當勞及肯德基的混合體「麥肯基」,與美國新興運動品牌「Under Armour」在去年狀告的「Uncle Martian」--這些讓香港讀者啼笑皆非、讓原創品牌者深感憤怒而大興訟案的中國山寨品牌,當局料將著手打擊。
據官媒《新華社》周三(11日)消息,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同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這份司法解釋,當局將依三大層面對相關問題作出規定:政治、文化名人之名字不能作商標、不得借名人之名「打擦邊球」註冊商標、影視作品與角色名稱不得註冊商標。
綜合《新華社》、《中新網》等國內媒體報道,當局以三大層面來規範商標註冊:
不得以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註冊商標
依據國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而此次發布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而「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也就是說,如果閣下在國內創業,想趁熱潮開一間「特朗普炒飯店」,很有可能就在商標註冊一關「卡住」。
不得以商標搭明星「打擦邊球」
在現實生活中,影視、體育明星的名稱被企業搶註成商標的現像也時有發生。例如前述的「喬丹商標爭議」(喬丹即「佐敦」)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對於此類糾紛,《規定》的第二十條明確,「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係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用「白話」來說,就是若沒有擁有該明星的許可,該商標不得以該明星之名作商標;即便不是全名,只要該商標讓人聯想到該名人,亦是禁止--例如商標圖案或名字即便不用「沈殿霞」改用「肥姐」亦是不行。
影視作品、角色名稱不得用作商標
此前有國內企業曾將「007」、「JAMES BOND」等註冊為商標引起熱議。《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然而,《中新網》引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王闖稱「對於這一問題的處理也不能一刀切」,王闖指在強調對角色形象著作權的保護的同時,另一方面,要注意防止侵害社會公眾對公共的文化資源的合理利用問題,必須要注意這個度。
麥肯基呢?
台媒《TVBS》在2012年曾詳細報道,「山寨版的麥肯基,13年來在中國大陸快速攻城掠地,逐漸在二、三線城市打響名號……全部300間店,年營業額74億台幣(按:折合約18.5億港幣)」,報道又指,「麥肯基不諱言,當初就是搭著他們(肯德基、麥當勞)高知名度的順風車去命名,還省去不少廣告費,麥當勞登陸22年,全大陸1千多家,肯德基登陸25年,全大陸3千多家,山寨版的麥肯基,13年來在中國大陸快速攻城掠地,逐漸在二、三線城市打響名號。」
《規定》第十二條明確,對於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的,法院也會考量:「商標標誌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等」,「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以及實際混淆的證據可以作為判斷混淆可能性的參考因素。」
《規定》還在第十三條中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以認定訴爭商標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其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從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標標誌是否足夠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況;相關公眾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與引證商標近似的標誌被其他市場主體合法使用的情況或者其他相關因素」。
姑勿論「麥肯基」甚至是「新百倫」等是否違反上述規定,但好些中國山寨品牌發展日久,本身在國內也成為一個大品牌,若真有違規,到底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