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大神太厲害 靠「被遺忘權」剷除犯罪紀錄兩男命運各異

撰文:王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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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一名男子以「被遺忘權」為由,將Google告上英國高等法院,要求從搜索引擎刪除過往犯罪紀錄的搜索結果。
法院周五(13日)宣判這名商人勝訴,惟當地另有一宗類似案件,卻有不同判決結果。究竟「被遺忘權」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行使?

這名英國商人,因案件限制媒體報道而無從得知其名。他在十年前因密謀截獲通訊罪,被判刑入獄6個月。他認為經過多年之後,案件跟他已再無關連,要求Google將其過往罪行的搜索結果從搜索引擎中刪去,當中包括媒體的相關報道。

Google以保護公眾利益為由拒絕此要求,並因而被告上法庭,法官沃比(Mark Warby)認為該名商人有悔意,遂宣判他勝訴。

他終可得償所願,被Google大神「遺忘」,但英國另一名商人便不及他幸運。該男子1990年代後期曾犯下做假賬罪行,被判入獄4年。他同以「被遺忘權」為由,向法庭要求Google移除與案件相關的搜索結果,惟沃比法官認為其犯下的罪行更為嚴重,而且有繼續誤導公眾嫌疑,因此判他敗訴。

Googel表示將接受裁決,同時聲明他們將努力遵守被遺忘權,但會非常注意不去刪除符合公共利益的搜索結果。

「被遺忘權」​是什麼?

歐盟2014年起正式開始實行「被遺忘權」,判決源自2014年一名西班牙男子岡薩雷斯(Mario Costeja Gonzalez)在2011年將Google告上法院,要求Google刪除關於他財務紀錄的信息。惟西班牙法院以相關資訊屬新聞自由為由,駁回岡薩雷斯的申請,事件最終鬧上歐盟法院。

人權組織開放權利運動(Open Rights Group)行政總監基洛克(Jim Killock)表示,「被遺忘權」僅適用於資料已不再與公眾利益相關,以及資料對當事人私生活的造成過大影響的時候。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