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殺人焚屍案死刑犯獄中患癌離世 家屬質疑遭虐索償700萬被拒
河南商丘一名連環殺人焚屍案犯人,2013年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限制其減刑,隨後被送往河南省第二監獄服刑。
服刑期間,犯人確診胰腺癌晚期,最終離世。家屬因此質疑,其曾遭受飲食、休息、勞動和管教等方面的虐待,並申請逾70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國家賠償。監獄方面就認為犯人屬正常死亡,並拒絕賠償。
據《澎湃新聞》報道,出生於1965年的張學忠是安徽省宿州市蕭縣人。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接連發生3宗殺人焚屍案,釀3人死亡,張學忠作為疑犯被商丘市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刑事拘留。
2007年6月,商丘市檢方以張學忠犯搶劫罪、盜竊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商丘中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張學忠死刑,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張學忠不服判決遂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訴。及至2013年11月,商丘中院第三次作出判決,維持死刑原判,緩期兩年執行並限制其減刑。張學忠再度上訴,被河南省高院裁定駁回。張學忠隨後亦被送往河南省第二監獄服刑。
2022年8月初,張學忠確診胰腺癌晚期。鑑於監獄治療條件有限,家屬多次申請保外就醫,監獄方未批准,家屬申請當面探望也未被准許。2022年12月,張學忠因癌症在監獄去世,遺體被送往新鄉市殯儀館。
張學忠案申訴代理律師稱,他2021年4月2日會見張學忠時,發現其頭部、手臂、腿部均有明顯傷疤,疑似在監管期間遭到毆打、虐待。張學忠家屬亦認為,不能排除他在服刑期間遭受飲食、休息、勞動和管教等方面的虐待是其患病的原因,且患病期間沒有得到及時合理的醫療救治,監獄怠於履行醫療保健義務,是導致張學忠死亡的關鍵原因。
代理律師又指,河南省第二監獄違反了《監獄法》、《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和《監獄暫予監外執行程序規定》。張學忠的家屬依據《國家賠償法》中「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的規定,向河南省第二監獄提起國家賠償。
張學忠家屬申請的逾700餘萬元國家賠償,包括是賠償金、喪葬費2136740元;支付張學忠88歲父親的被扶養人生活費12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萬元。
周二(16日),河南省第二監獄作出不予賠償決定,並認為,張學忠在監獄服刑期間,監獄對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張學忠不存在遭受毆打、虐待的情形。張學忠患病期間,監獄給予及時醫療救治,充分保障了罪犯及家屬合法權益,不存在延誤治療的傾向。
河南省第二監獄又稱,張學忠是因病正常死亡,其死亡與監獄的監管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監獄不存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國家賠償的情形。其家屬申請國家賠償事由不成立,監獄決定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