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孩子轉運站》中的「Baby Box」 棄嬰問題是大眾責任?

撰文:梁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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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文中翻譯為編輯所譯,準確含義請參考原文。】

《孩子轉運站》的第一幕,便是IU飾演的素英在大雨滂沱中把孩子放到「Baby Box」(棄嬰保護艙)前面,然後由裴斗娜飾演的女警把嬰兒放到「Baby Box」裏面,在嬰兒被放到箱內的同時,教堂的職員就隨之被通知把嬰兒救起。

《孩子轉運站》劇照(圖片來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VXd59cUvkc&ab_channel=EonTalkMedia)

而現實中的「Baby Box」機制類似,這些「Baby Box」二十四小時運作,裡面鋪著毯子,當有人把孩子放進收容箱後,就會有鈴聲響起,接著就有相關人員將孩子抱進房間照顧。一般在把孩子放進「Baby Box」後不久,家長還可以領回孩子,一段時間後孩子就會被送往兒童福利院或是被領養,屆時就無法再見。這些「Baby Box」在世界各地都存在,一般見於醫院或是教堂附近,由慈善團體提供服務。一般認為這種「Baby Box」源於12世紀歐洲的「棄兒輪」(foundling wheels),是一種鑲入教堂牆內的圓筒型結構,母親可以把孩子放到輪內,搖鈴通報相關人員,然後「棄兒輪」就會旋轉把嬰兒帶到室內。

美國慈善團體Safe Haven Baby Boxes就致力於全國推廣這些「Baby Box」,指這些「Baby Box」是避免嬰兒死亡的必要措施,機構指一般是年輕、不知所措的母親獨自生下孩子,然後發現自己無法撫養,於是送往「Baby Box」。職員Priscilla Pruitt表示「Baby Box」是母親們最後的解決方法。

既然可以挽救生命,那為什麼有人反對?

雖然「Baby Box」的設立是為了拯救棄嬰生命,其設立卻受到各方反對。其中聯合國更明言反對,指這些「Baby Box」違反1989年擬定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由於「Baby Box」的匿名性質,孩童被在放進「Baby Box」後,一般無從得知自己的身分,有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第7條:「兒童出生後應立即登記,並有自出生起獲得姓名的權利,有獲得國籍的權利,以及盡可能知道誰是其父母並受其父母照料的權利。」而由於孩童在放進「Baby Box」後會難以查找自己的生父和生母,無法透過任何方法與他們聯繫,故也違反公約第9條:「締約國應尊重與父母一方或雙方分離的兒童同父母經常保持個人關係及直接聯繫的權利。」

電影《孩子轉運站》劇照

「Baby Box」的匿名性質引發的另一個爭議,就是無法確認孩子是否為母親所放棄。由於任何人都可以把嬰兒放進「Baby Box」,所以會留下嬰兒的不只母親,可能還會有不希望撫養的父親、親戚、甚至是皮條客(假若母親從事性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嬰兒與親生父母相處長大的可能性也會由於在「Baby Box」棄養的方便性而被掠奪。

而「Baby Box」衍生的最大爭議,莫過於—— 「Baby Box」是否讓棄嬰這個行為變得更容易?有評論指,由於這種「Baby Box」太過便利,比起在經歷情緒創傷或是物理傷害時尋求必要幫助,一些母親會直接把孩子送走,變相更容易放棄孩子。「Baby Box」的支持者就反駁,說這種「Baby Box」起碼可以避免讓嬰兒在戶外凍死或者餓死。但布達佩斯Family, Child, Youth Association的主席Maria Herczog就指,研究顯示嬰兒死亡率在這些「Baby Box」設立後並沒有降低,表示:「認為這些處於危機中的孕婦能夠得知這些『Baby Box』的存在,並能找到這些『Baby Box』,只是一種『幻覺』。」

那麼,「Baby Box」的合法性在哪裏?

在很多國家,遺棄兒童都是刑事罪行。例如在加拿大,任何人非法遺棄10歲以下的兒童都被視為讓孩童的性命或健康受到威脅,可以被起訴「拋棄兒童」罪。

但在一些國家就設立了所謂的「Safe Haven Laws」或是「Baby Moses Laws」,即《安全港法案》。在美國,《安全港法案》容許嬰兒的監護人安全地把孩子遺棄,「安全港」通常是醫院、警察局、救援中心、消防站等,「Baby Box」亦在此列。父母不必留下姓名,不必辦理送養手續,更不會遭到起訴。該法的目的是要使嬰兒的無辜生命得到保護,盡可能地避免墮胎、殺戮、拋棄。每個州分的《安全港法案》都有所不同,但一般會表明這些《安全港法案》所容許棄養的孩童年紀必須是出生的72小時到最多30天。

「Baby Box」的存在連同《安全港法案》,便讓需要棄養兒童的人士免除法律責任。

「Baby Box」困局,有其他出路嗎?

當然,我們無法把所有棄養父母的情況一概而論。根據歐洲聯盟委員會的研究顯示,棄養兒童的主要成因是心理疾病、藥物濫用以及性侵,一些人之所以會棄養兒童,有可能是在孕期開始的時候,就沒有墮胎的選項。那我們要面對的,就是素英在《孩子轉運站》中對女警發出的問題:「在子宮裡殺死嬰兒,真的比把孩子生出來後棄養更加道德嗎?」

女性墮胎權在世界範圍內都廣受爭議,最近美國最高法院中推翻的羅訴韋德案更引起新一輪的女性權益激烈討論,議題的廣度和複雜性均無法在此文簡單敘述。但在面對已經被生下來的孩子,我們要面對的可能是更廣泛的社會福利問題,我們需要思索——社會福利的涵蓋要到什麼程度呢?假若在社會福利系統中,能給予這些父母支持,社會上棄嬰率是否能夠降低?若公共托兒服務被更廣泛推廣,是否會有更多父母得到撫養孩子的能力?又或是,假若我們可以更開放地討論棄嬰問題,並對公眾進行教育,那麼是否會有更多母親能夠及時尋求幫助呢?

額外資料——

「母愛」可能是文化構建的概念?

在談及棄養兒童問題時,不少人都會對母親的道德觀念作出質疑,認為這些母親沒有「母愛」,所以才會拋棄兒童。

Nancy Scheper-Hughes《Child Survival》封面

但根據美國人類學家Nancy Scheper-Hughes在《Child Survival》一書中所指,一般我們所認為母親與孩子的天然聯繫,或是所謂的「母愛」,有可能是我們文化構建的產物。她在巴西東北部Alto do Cruzeiro的研究中發現,當地的母親會避免在孩子剛出生時就建立強烈的情感聯繫,她們會以一種「冷淡的」(“impersonal”)的方式撫養幼兒。很多Alto的兒童在可以行走、講話、或是遭受緊急醫療事故前,都不會受洗或者擁有自己的名字。學者在當地進行田野調查期間,甚至被要求隨意幫一些孩子取名字。

有時候這些嬰兒會直接繼承家庭內上一個死去的孩子之名,而其他不被命名的孩子一般會被簡單的被稱呼為ne-ne (意指嬰兒),或是被給予一個最常見的巴西名字,例如Ze(Joe)或是Maria。當地成年人給予嬰兒的愛護一般不在嬰兒本身,而是廣泛地給予整個這個年齡層的群體,換言之,在這個階段,嬰兒是沒有身分的。

在當地,不正規的領養和棄養都相當普遍。有時候,當地的母親會請求自己的僱主領養孩子或把自己的孩子當成未來的僕人。而年輕又未婚的Alto女性則有時候會把5至6月大的孩子放到當地比較有名的善心人士門口。在學者進行研究的當時,這些現象並不少見,可見所謂「母親」與「孩子」間的情感聯繫,可能並不是必然。

參考書目

Scheper-Hughes, N. (Ed.). (1987). Child survival: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treatment and maltreatment of children (Vol. 11). 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

(本文不代表藝文格物立場,香港01亦無法核實上述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原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