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過勞】打破工時規管迷思 法律必須就位

撰文:賈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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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更好地減少「過勞」現象,除了釐清過勞的定義、衡量標準,更需要在立法帶頭下,促進社會和商界等方面共同進步。這是因為法律可以限制僱員和僱主之間的相互影響,一個淺顯易懂的例子便是勞工合同限定了雙方對彼此的義務和責任,保障雙方權益。立法極為重要的社會意義還在於,它由上而下地向社會傳遞了政府的思想風向標,改變社會風氣。因此,法律環境的改善,必然可以對防止過勞現象有所裨益。此文章為《拒絕過勞》系列報道文章三之二

【拒絕過勞.一】為誰辛苦為誰忙 過勞欠定義 企業迷信長工時

破除規管工時的兩大迷思

同時,立法規管工時也是防止過勞的重中之重。工時長度與工作壓力成正比,也是構成過勞的核心元兇之一。因此,規管工時是保障員工遠離過勞的重要舉措。然而香港政府卻在這方面節節退守。2012年勞工處公布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港府卻以「合約工時」替代標準工時。現屆政府更再退一步,改推工時指引,由11個行業先行,包括飲食、建造、物管、清潔業等,效力成疑。

不僅如此,社會上對立法規管工時也有多重迷思和阻撓的聲音。其一,有反對者以有許多工作基於工作性質,難以計算工時為由,認為不宜立法規管。這其中討論最多的是教師行業。香港教師超時工作情況嚴重,教協及香港心理學會臨床心理學組2018年收集逾1,800份問卷,顯示多於七成的受訪教師每周工作50小時以上,三成受訪者達60小時以上,而達70小時以上者亦佔一成。由於老師的工作時間不僅在課堂上,平時還需備課、改卷、處理學生突發事件,使部份人士認為老師的工時無法統計、規管,實則不然。

教師工作繁重,下班後仍然要處理很多與教務有關的事。(資料圖片)

目前不少地區已為教師的工作時數作出規定。如英國中小學教師每年工作190個教學日加5個非教學日,規定上限1,265小時。這其中,並須編配課堂時數的10%作為PPA Time(Planning, Preparation and Assessment),即備課、改作業等事務。而在非工作天,學校不能指派工作給教師。同時訂明21種非專業的行政工作不應由教師長期擔任,須由文職及行政支援人員負責。如此詳細的規定令老師權責分明,工時更易有保障。

因此,以工時難以計算為藉口而不加以規管,實屬不負責任。政府和工會更應迎難而上,為特殊行業制定更為詳細的工時規管計劃,以保障勞工權益。

其二,商界普遍認為並不需要立法規管,鼓勵企業推動平衡作息的人事管理更為靈活。依靠企業自覺的理念雖好,卻難以實踐。根據社會學中的「前排效應」,當工作環境裏有一個人開始自願加班,就無疑會給其他員工造成壓力,擔心自己的價值被比下去,而落入「自願加班」的陷阱。

當工作環境裏有一個人開始自願加班,就無疑會給其他員工造成壓力,擔心自己的價值被比下去,而落入「自願加班」的陷阱。(資料圖片)

前排效益:即觀看電影時,當坐在第一排的觀眾起身時,坐在第二排的觀眾也會因為看不到畫面而跟着站起來;就這樣一排影響着一排,直到最後一排。

如果沒有法律規管工時,並作出相應的懲罰或補償規定,那麼企業延長僱員工作時間的成本很低,更容易引發加班過勞的情況。以內地為例,雖然目前已有法例規管工時,但由於監察和懲罰力度不夠,不少僱主依然遊走於灰色地帶,玩弄手段誘導員工超時工作。比如有的公司開通快車企業賬戶,在晚上9時半後用該賬戶乘坐的士且出發地是公司,可以享受免費的士服務;又比如為加班到晚上9時的員工發放夜宵餐補等等。有法可依的情況下,規管工時仍未見成效,更不用說欠缺相關法律的香港,僱主延長員工工時的成本只會更低。因此,政府必須考慮先立法規管,再逐步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以及「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除了立法外,社會的薪酬結構和傳統觀念,也是杜絕過勞的重要因素。請繼續閱讀:【拒絕過勞】增加勞工談判底氣 打破盲目吃苦迷思

上文節錄自第168期《香港01》周報(2019年6月24日)《 為誰辛苦為誰忙 打擊職場過勞 法律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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