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生前立遺囑留30萬存款給同學 提款時竟遭銀行拒絕
撰文:盛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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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媒《瀟湘晨報》報道,2019年,上海的一名樊老先生去世後,一位年過九旬的楊老先生拿著樊老開具的3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儲蓄存單到銀行提款,並稱這是老同學留給他的遺產。
但銀行表示無法辨別其中緣由和遺囑真偽,拒絕了楊老的提款請求,於是楊老將銀行告上法庭。法院最終判決,認可自書遺囑,銀行應支付相應錢款。
孤老立遺囑 銀行拒絕支付
上世紀50年代,楊老先生和樊老先生是大學時代的同班同學。後來,楊老回到上海,與樊老來往比較密切,有什麼事情都是二人商量。楊老憶述,樊老的兄弟與父母均已過世,後來一直孤身一人。
楊老在庭審中表示,2016年3月,樊老訂立一份自書遺囑,其中載明:「餘下的錢作為我孤老的餘生所用,在我去世後將剩餘的錢交給我的監護人楊某醫生,請他全權處理……」2019年3月,樊老又出具一則《聲明》,該《聲明》中載明楊老是樊老的遺囑執行人。
樊老於2019年8月過世,後楊老持儲蓄存單到銀行提款時,卻遭到工作人員拒絕。銀行辯稱,因未參與遺囑的簽訂過程,無法辨別遺囑真偽。
法院:認可自書遺囑
法院經審理,查明了樊老先生在生前,寫下的多份遺囑。除上述遺囑外,2019年4月,樊老先生又手寫《遺囑》:「我去世後,所留遺物(包括理財產品、現金等)委託我的監護人楊醫師全權處理,任何其他人無權干涉、無權處理。」
樊老先生去世後,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婚姻狀況為未婚,戶籍地址和現居住地址均為養老院。
法院認為,樊老署名的2019年4月的自書遺囑字跡清晰、表達順暢,現無證據證明非其本人所寫,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現亦無證據證明該遺囑並非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或存在導致遺囑無效的其他情形,故對於該份自書遺囑,法院予以認可。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銀行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楊老支付涉案賬戶內存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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