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用「冷凍胚胎」生子爭情夫遺產 法院駁回:有悖公序良俗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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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清遠發生一宗小三用「冷凍胚胎」,爭奪已故情夫遺產的案件。當地法院審理後宣判小三敗訴,並指其行為有悖於公序良俗原則,亦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廣東清遠發生一宗小三用「冷凍胚胎」,爭奪已故情夫遺產的案件。(示意圖片/視覺中國)

據《封面新聞》報道,2021年1月,男子溫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婚外情人泠某同年4月,在私人診所進行胚胎移植手術,將此前冷凍的胚胎移植至其體內,並於同年12月16日生育了一名男嬰小溫。泠某自述,移植的胚胎是溫某生前與其一同進行取精、取卵,並培育冷凍的。

及至2023年8月,泠某將溫某的原配妻子和兒子告上法庭,要求補償屬於自己兒子小溫依法繼承被繼承人溫某的身故保險金、房產、公司股權等遺產份額。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繼承人溫某與羅某是合法夫妻,泠某與溫某是情人關係,相關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清城區人民法院駁回小三訴求。(網上圖片)

而泠某只提供了《精液分析報告》證明是溫某的精液分析,但並未提供溫某、泠某與醫院等相關醫療機構簽訂的取精、取卵手術,及後期的培育及胚胎移植手術等相關協議或其他書面證明材料,也未提供溫某生前同意胚胎移植的有關書面證據。此外,溫某也未立下其死亡後仍進行胚胎移植的遺囑聲明。

法院指出,溫某死亡後,泠某未經溫某的合法妻子羅某、合法兒子溫某某同意,決定通過私營診所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泠某的行為有悖於公序良俗原則,亦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不應受到法律保護。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泠某所做的胚胎移植手術在溫某生前經過了其同意,亦不能證明胚胎移植的精子來源於溫某,訴求於法無據,因此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至於冷凍胚胎是否享有繼承權,內地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即是仍是存在爭議的話題,不僅涉及法律,還涉及醫學、倫理道德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