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管治抑或大學政治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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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是香港歷史最悠久的高等學府,人才輩出。港大校務委員會則是港大可以行使所有權力、必須執行所有職責的管治機關,負責管理大學財務、人力資源以及規劃大學的未來發展路向。正常情況下,港大校委會不應該是現在的局面。

據說,校長張翔被指處理捐款及人事任命不當。誰是誰非,實情如何,外界所知不多。港大校委會就此開會討論,可以說是最合適處理的一方。須知道港大管治由《香港大學規程》所定明,包括每間學院的院長由校委會委任,校長本身亦是由校委會於諮詢教務委員會後聘任。校長的工作如有爭議,當然最直接就是向校委會交代。

有港大校董聯署要求校委會解除保密要求,就對張翔的指控作公開聆訊,並引用《校務委員指引及守則》5.3條中的問責和公開性原則。惟凡對港大校委會《指引及守則》有所閱讀者,皆知其5.6條及5.7條列明校委會成員須遵守保密協議。5.41條至5.43條更明確指出,校委會雖然要體現公開、透明原則,但會議議程、個別文件等仍須保密處理,會議後對外公開資訊的原則及程序亦已列明。公開、問責不是破壞保密協議的藉口,在洩密發生後反過來要求全面解除保密要求,甚至反對由校委會處理事件,立論令人費解。

更何況在八年前的副校長任命事件中,作為校委會成員的學生代表已曾違反保密原則,公開會上成員對候選人的言論、評價。難道下次對於另一名候選學院院長、副校長甚至校長的任命有意見,保密制度又可以違反?這不只可能對當事人不公平,令他們的個人資料被公開於社會,更重要的是大學的自主管治何在。

各大學條例及其規程賦予大學校董會(或港大校委會)主理大學主要人員聘任事宜的權力,同時就大學的運作保持透明度和向公眾問責,維持良好管治。校董會或校委會有權力就有責任,須本着大學的長遠利益和發展需要,促進學生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大學的管治架構及決策機制亦應因應實際需要而適時修訂或更新,中文大學的校董會改革正是一例。

在香港社會、國際環境大轉型的當下,大學任重道遠,須培育切合本港發展所需的人才,推動卓越的學術研究。而事實上,港大的學術及社會貢獻一直都是重大的,新冠疫情期間的醫學科研有目共睹。香港各所大學未來會鬧出更多迎新營醜聞、管理層鬥爭,抑或可以更上層樓,對於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人工智能的規管問題、後現代社會的人文關懷等作出貢獻?各所大學不應該令香港人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