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改革要達致司法公義
本星期二(10月26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與其轄下法律援助署派員交代了「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擬議措施」,包括將每位律師和大律師可接辦的民事法援案件數量由35宗和20宗下調為30宗和15宗,而當中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案件會限制在5宗和3宗,另外刑事法援案件亦不再參照民事案件那樣容許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師。
有關消息公布後,香港大學學生會法律學會發表聲明批評當局「徹底剝削刑事法援案件中申請人自行提名律師的機會」,並且關注民事案件限額調整可能「進一步限制了受助人自由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至於大律師公會代表雖然原則上歡迎政府建議,但亦憂慮法援署委派律師資歷亞於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或會構成不公平。
甄選與委派年期宜統一
現時法援署外委律師的甄選準則明言「不會把案件平均分配予律師」,並且要求律師過去三年內曾處理一定數目的相關種類案件,所有刑事案件與醫療疏忽、專業疏忽、政府行政、司法覆核等民事案件為5宗,其他民事案件則為16宗。令人感到困惑的是,接辦法援案件的限額卻與此不同,是以過去12個月內律師獲委派的案件數量計算。
署方並未解釋過甄選條件與委派案件計算年期不統一的理由,而後者時間比較前者為短無疑會縮減律師安排接辦法援案件的彈性。假若接辦案件可以跟資格要求同步以三年為限,像是一年15宗改為三年45宗,相信短期間內更能避免出現個別申請者提名律師接案滿額的情況,但長遠來說又不致於讓法援案件過度集中委派某些律師。
司法覆核仍能自選律師
另一方面,與司法覆核有關的案件基本都是民事性質,擬議改革表面上也沒修改《法律援助條例》關於受助人可自行挑選律師的規定,可是去年法律援助律師名冊的2,474位律師和1,161位大律師裏只有177位律師和225位大律師符合委派司法覆核案件資格,所佔比例僅約一成左右。在這種背景下,如果引入太嚴格的接辦案件數目限制,很容易讓申請者變相喪失了前述法定權利。
不少意見質疑法援制度遭濫用來提請司法覆核,相關案例多數都屬於本地合法居民對當局政策提出質疑,但事實上司法覆核興訟與其中申請法援者皆以免遣返聲請為主,近五年獲批宗數不過6.7%而已,加上處理免遣返聲請案件與其他一般司法覆核方向明顯迥異,所以兩種司法覆核案件配額似乎應該分開計算才對,這樣做相信同時也有助減少出現受助者不能挑選心儀法律代表的窘局。
最後不得不提的是,法援改革之所以被提上議程,除因為本身運作牽涉公帑外,更大原因恐怕還是本港法律服務實在過於昂貴。經民聯副主席梁美芬在立法會委員會會議上便說:「法律援助幫到我們的窮人是對的,但香港的司法公義往往包括連我們這些中產都不敢打官司」,故此社會日後還是得計劃好透過發展法律科技等途徑來減低有關開支,不能奢望單靠法援一類措施達致司法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