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香港訟費高昂 法援制度須檢討
青年新政兩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游蕙禎去年十月因在立法會宣誓遭高等法院宣判無效被取消議員資格。近月他們再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最終遭拒絕受理,據悉他們需繳付訟費約1200萬元。此外,四名同遭DQ的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姚松炎、劉小麗及梁國雄,也同樣因訟費問題一度猶豫是否提出上訴。他們上訴困難重重一事,似乎可以印證司法程序是個金錢遊戲的說法。
《基本法》保障市民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基本法》第25條訂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5條指「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38條亦指:「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三條均訂明香港居民應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政府亦有責任確保司法程序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法援審批標準不合理 市民難獲保障
誠然,法律援助服務正正是對經濟能力欠佳的基層市民的保障,然而,其審批標準嚴苛,以致不少市民在未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上庭,成效備受質疑。觀乎法律援助署的數據,署方在2016年一共收到14,733宗民事個案申請,卻只批出6,878張法律援助證書,不獲批的達6,080宗。至於刑事個案收到的申請則有3,567宗,被拒的一共有842宗。固然,法援署有責任做好把關,防止市民濫用資源。然而,其審批標準一直備受質疑。
立法會法律界功能組別議員郭榮鏗曾指出,現時法援申請人要證明案件勝算高於一半,才會獲批法援;這情況絕不合理。須知,市民尋求法援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知識不足,而證明案件的勝算卻屬於法律專業範疇,署方要求不懂法律者以法律理據申請法援,無疑是強人所難。
另一方面,這做法似乎有違《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條例第10(3)條訂明:「任何人均須顯示他有合理理由進行法律程序、在法律程序中抗辯、反對或繼續法律程序或作為其中一方,否則不可獲發給法律援助證書,進行該等法律程序」。「合理理由」的意思,就是有抗辯機會,這與申請者需證明勝算才獲批申請的要求距之甚遠;現時法援署的做法顯然不符條例的規定。
法援署資源不足 政府厚此薄彼
事實上,法援署資源不足的問題由來已久,翻查過去的數據,法援署的資源與律政司一直相差甚遠。法援署2017年度的預算為9.9億,比去年度少1000萬,而負責檢察的律政司,反而由去年度的15.8億,大幅上升近25%達19.7億,兩者相差近一倍。而目前法律援助服務局只負責就法律援助政策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並無獨立法定機構的權力去監督法援署的工作,更遑論有足夠資源組織受過法律專業訓練或具有相關經驗的人員協助該局監督。
香港長期超過三分一的民事訴訟當事人並無律師代表,這水平經常被批評為不合理。控辯雙方亦需向當事人詳細解釋審判過程和判案準則,這不單虛耗法庭寶貴審訊時間,更大大延誤審訊程序、司法資源和訟費,影響整體司法系統運作。
在一個視法治為核心價值的地區,市民、尤其基層市民如果無法通過法律制度尋求公義,公義難以得到彰顯;普羅市民能夠自由公平地提出法律程序、獲法律代理辯護,是法治的重要一環。政府必須審視現行制度的不足,並作出修正,以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