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有理 定義、細則有修訂空間
本周四(15日),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建議「起底」刑事化、賦權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和檢控權,以及要求移除「起底」內容的權力,而該權力延伸至香港司法管轄區以外。
不論政治立場和身份,被「起底」者往往深受情緒以至身體傷害,現行法例難以阻嚇「起底者」。「起底」刑事化能夠阻嚇犯事者,亦限制「起底」內容在港人常用的網站和社交媒體流傳。
修例連日成為社會焦點,主要原因是以Google、Facebook和Twitter等科技巨企為首的亞洲互聯網聯盟去信私隱公署表達關注,輾轉被公眾誤讀為巨企反對修例,以及修例會驅使巨企撤港。其實信中表明這些企業認同「起底」刑事化,聯盟亦澄清成員無意撤港,社會宜放下揣測,集中具體討論擬議修例內容。
心理傷害有待釐清
首先,要「起底」構成刑事罪行,其中一項條件是證明某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惟條例沒有列明何為「心理傷害」,包括聯盟的科技業界擔憂定義過寬,而且難以證明真確性,給了執法部門空間濫用。在去年首宗因為「起底」違反《私隱條例》的案件中,法庭接納以受害人評估報告的內容證明心理傷害,例子有感到無助、脆弱及緊張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算是較為具體。當然,因為法庭個案數目仍然甚少,外界未必掌握定義。政府應該在另訂指引列出心理傷害的特徵,以及列明公署如何在送達移除通知之前釐定。
相比起「起底」定義,現時修例版本明確回應了科技巨企和業界成員另一憂慮,互聯網平台在港員工只要證明沒有權限遵從公署的通知而移除內容,則可免責辯護。不過,聯盟對政府完全豁免平台責任的期望肯定落空。這是合理的,因為對受害者而言,個人資料留在線上多一天,受到的滋擾、威脅和情緒傷害就多一分,平台不能冷眼旁觀。
應與業界商討移除期限
雖然公署一直有要求網站、網上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移除涉及私隱的內容,但成功率只有七成,不成功的原因主要涉及海外平台和因為要求缺乏法律約束力。當然,賦予公署域外管轄權不等於完全跟香港無關的公司或人士會遵從,但始終較現時的無計可施好。
可料公署和被受害者對互聯網平台移除「起底」訊息的期望更高,但互聯網平台亦需要時間了解事情始末,例如香港辦事處與海外總部聯繫,不能說做就做。為免爭拗,公署應和業界制訂一個合理的移除期限。以新西蘭為例,在收到通知後,內容經營者須在48小時內通知上載者,若果上載者拒絕移除,內容經營者須保留內容並在隨後48小時內通知投訴人。若果上載者沒有回覆,內容就會在隨後48小時被移除。
香港網民可說是手機不離手,回應、轉發網絡資訊異常快速,內容不消半天就被廣傳。若然「起底」資訊等四天才被確認,保護受害者的效力已被削弱。因此,儘管新西蘭的做法值得參,每個行動之間的時間也許要縮短。
政府承認社交媒體在修例風波和新冠疫情充斥「起底」事件,是修訂《私隱條例》的源起,各界對修訂內容特別敏感無可厚非。但在這些大事件之前,以「起底」攻擊他人已廣泛存在,社會必須正視。私隱專員鍾麗玲強調新聞材料披露的資料是為公眾利益,可作免責辯護,並只有在緊急和例外情況下才可跳過申請法庭手令程序截取電子器材內容,公眾應有信心公署自我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