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法官只會損害司法獨立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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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四(12月3日),香港裁判法院總裁判官蘇惠德下令將涉嫌詐騙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還押候審,翌日其辦公室隨即接到恐嚇電話聲言「要炸死你老婆仔女」,警方已將案件列作刑事恐嚇案件跟進調查,而律政司、大律師公會均先後發表聲明譴責相關行為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精神。

經歷過去一年多的政治風波,香港社會陷入嚴重撕裂,任何事情動輒皆被置於政治對立角度看待,法庭審判自不例外。尤其當涉案人物有特定政治立場之時,認同者往往會質疑法官處事太過嚴厲,反對者則會倒過來批評判決傾向寬鬆,今次恐嚇事件正是這種心態進一步激化的體現。

蘇惠德在審理七一電單車司機撞警員的案件時,在法庭上確認自己是行政長官所指派委任的6名「指定法官」之一,又指自己已收到聘書。

恐嚇主審法官罪刑嚴重

《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第27條規定任何人威脅他人會使其「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意圖使對方受驚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2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017年,裝修工余祖林因遭警員毆打卻索償不果,而在法庭亮刀指嚇原審法官。

另一方面,假若一個人的刑嚇行為本身有意圖阻撓、阻止、損害或阻礙法院進行司法程序,那麼他亦可能干犯普通法中妨礙司法公正罪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凡任何人被裁定犯了普通法中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該人可在法院的酌情決定下,被處以任何刑期的監禁及任何款額的罰款」。

司法獨立乃是法治之本

司法獨立是法治的重要基石,這個「獨立」兼有制度及思想上的含意。《基本法》第2條、第85條已經規定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但另一方面,法庭的裁決也不能因為輿論或民眾為追求某種政治正確作出的批評聲音,而變得偏頻。法官能夠同時不受兩者干預影響判決,才算是真正意義的司法獨立。

只有司法人員不受任何政治干預,獨立按其專業奉行一己職責,使得違反法律的人接受制裁,「法治」體系方能鞏固穩定,因此社會對於司法人員及法庭判決的論斷不能只依政治陣營劃分敵我,更不可以因為立場迥異訴諸違法行徑「私了」解決。畢竟如果法官連依法判決都會遭肆意批評以至面臨生命之虞,我們談何尊重「法治」?

「法治」素來被視為香港的核心價值,無論大家秉持什麼政治立場,維護「法治」的理想應該還是相同的。隨着未來愈來愈多牽涉具政治背景人士的案件提堂,可以預期司法人員必然受到更多壓力,我們在此情況下更需要格外保持冷靜理性,莫讓政治瓜葛蠶蝕香港司法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