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歸法律 勿淪政治鬥爭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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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周四(19日)裁定,警員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以及處理投訴的機制不足,有違《香港人權法案》。《大公報》翌日以「暴徒惡晒」等方式形容法官撐示威者,被大律師公會指接近構成藐視法庭。
法官誠然絕非必然正確,法庭的裁決有時欠公允。對於受政治立場所影響的裁決,不論是黃官或是藍官,社會可以批評,甚至應該批評,督促法院秉持專業。然而,高等法院頒下是次裁決後,社會一些批評卻顯然是出於政治立場,缺乏法理依據。
判詞指出,雖然警員的私隱須受保護,但《香港人權法案》第三條保障市民免受殘暴對待,而這項權利是絕對的,即在緊急時期也不能被損害。而目前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的兩層機制,未能確保市民可以得到獨立調查和公正補救,因此當局須作出糾正。
批評需有理可持 勿毀司法公信力
《大公報》上周五(20日)報道以「暴徒惡晒」為標題,製圖中一名示威者在警察前手持汽油彈,並稱「我有法官撐我」。縱然內文乃陳述法庭判詞及法律界人士的意見,但正如大律師公會指出,此報道不免傳達法官偏袒或支持示威者犯法的意思。
若然社會未能依理據評論裁決,而只流於對法官作出個人誠信的質疑,則必然在損害法庭的公信力,這亦是為什麼香港向來強調,對法院的批評不能超出合理範圍,以致構成藐視法庭。在內地,國家主席習近平亦非常強調依法治國,重視健全的法律制度及程序。若然因政治立場而偏頻地攻擊法官,甚至動搖香港的司法制度,豈不正與依法治國的大原則背道而馳?更何況《大公報》在香港向來被視為非一般的報章,有着特別的背景,其更應該讓法律的討論回歸法律,避免以政治角度看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