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電動機車不合時宜 立法規管更可取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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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單輪車、電動滑板車及小型電單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下稱「可移動工具」)方便短距離出行,愈趨普及。然而,不少人擔憂可移動工具在行人路行駛,易生危險。上周三(7月10日),一名六旬婦人遭電動單輪車撞倒受傷。
要平衡可移動工具的好處和風險,與其一刀切全面禁止,適當規管其實更好。政府可以介乎單車及電單車之間的嚴謹程度規管可移動工具,並參考外地例子。

運輸署訂明,道路上禁止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圖片來源:運輸署)

可移動工具是在現有的個人代步工具上,加裝電池驅動,使單車成為小型電單車或電動單輪車,滑板車成為電動滑板車。

由於充電裝置愈趨輕巧,及市民追求便捷出行,不少人預期電動可移動工具是未來常見交通工具。特別是中短距離的路程接駁,過往或要踏單車或乘車一兩個站的,可改用可移動工具。新加坡、台灣、德國等逐漸有民眾使用,政府陸續立法規管之。

全面禁止 落後形勢

縱然香港亦有市民曾使用「風火輪」等可移動工具,但當局的規管可謂落後於趨勢。目前法例中,凡屬機械驅動的工具都屬於「汽車」,使用者須要向運輸署登記及取得牌照才可駕駛。但運輸署不會爲這些可移動工具在《道路交通條例》下登記及發牌,等同禁止市民在道路(包括馬路及行人路)上使用可移動工具,其理據是可移動工具若然在馬路或行人道上使用,均影響道路安全和阻礙通道

在2015年底,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曾質詢運輸及房屋局,探討新型代步工具的需求,以及提議適度開放及規管,然而局方拒絕所有商討空間。直至2017年,運輸署委託顧問開展「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並於本年一月確認,顧問研究會探討香港可否使用可移動工具,預計於2020年中完成。政府將參考研究結果,檢討是否需要就電動可移動工具引入相關規管制度。

政府及社會或會憂慮不同問題,例如電力驅動交通工具會否失控,用家會否貪圖快捷或刺激而在狹小通道橫衝直撞等。然而,當局可規管可移動工具的規格標準,及其使用範圍,藉此解決種種憂慮。參考新加坡、美國、法國等經驗可見,各種辦法的確可以紓解問題。

運輸署選定中環為易行城市試點,有關的最終建議將於2020年第2季公布。(區議會文件)

限速限重 減低風險

在可移動工具的安全標準方面,鑑於以往曾有使用或充電期間爆炸的例子,運輸署可與機電工程署合作,從可移動工具的電池、電路、充電、機械等標準着手,確保符合標準水平,以防使用或充電期間失火。消費者委員會亦可定期為市面產品做樣本測試,教育市民精明選購。

更重要的是,要避免可移動工具在路上橫衝直撞,運輸署可以限制其體積、重量、功率和時速,包括為體積和重量設上限,減少阻礙道路和撞擊力度;參考單車時速一般為15至25公里,可移動工具的時速亦應限於此水平。

雖然此舉會影響業界及產品商的安排,但正如汽車的結構、保養、安全裝備等均受運輸署監管,當局為可移動工具登記及發牌時,亦可對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可移動工具作出規管,做法可謂一視同仁。

顧及路況 適度使用

在使用方面,由於當局已為可移動工具限速,其速度與單車相近,當局可容許市民在單車徑使用。對於單車駕駛者而言,由於對他們的影響有限,相信不會有太大反對聲音。運輸署亦可與大學、科學園、大型屋苑等個別團體討論,容許市民在特定範圍使用,以便代步。

雖然單車可在馬路上使用,但鑒於香港馬路繁忙,不少更彎多路窄,當局在放寬可移動工具的使用初期,不宜容許在馬路上行駛。將來當社會有共識,尤其是駕車人士熟悉可移動工具後,當局才考慮放寬在馬路使用。

外國的規管雖然不一,但德國、法國巴黎等均禁止在行人路上使用電動滑板車,顯然是要保障行人安全。而新加坡的可移動工具時速不能超過25公里,使用範圍局限在行人單車共用通道(shared path)和一般行人路(footpath)使用,馬路和諸如「騎單車者到此下車」的範圍則禁止,此安排值得參考。

在安全配備方面,正如法例沒有規定單車駕駛者必須配戴頭盔及保護墊,可移動工具的規範照理也可相同。但是不少研究指出,戴頭盔可以有效減少駕駛者死亡率和受傷程度,而台灣自今年六月起,亦以法例規定可移動工具使用者必須配戴頭盔,當局應仔細研究香港的做法如何。若果日後放寬用家在馬路使用,更應該強制可移動工具及單車使用者的安全配備。

更重要的是,在放寬使用可移動工具後,當局不能一成不變,而須按實際情況及民意完善做法。署方尤其應與單車等對比意外率,若然數字高得不尋常,便須分析原因,必要時可以暫停發新牌照,從長計議。

可移動工具有助市民短途出行,縱可能發生意外,但並非不能減低風險;政府全面禁絕室外使用,猶如斬腳趾避沙蟲,無助社會進步。正如單車、電單車和非電動滑板車同樣有使用風險,但人類會思索如何增加安全措施,而非摒棄使用;對可移動工具,政府亦應如此。若然政府能籌謀整全方略,推動香港成為世界級易行城市,相信社會也會樂見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