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衞隊】國家軍隊竟成恐怖組織 美國國務院名單有多荒謬?
本周一(4月8日),美國國務院把伊朗革命衞隊(IRGC)定性為恐怖組織,是首次有國家軍隊被貼上十惡不赦的標籤,而伊朗則把美國定性為「國家資助恐怖主義」當作回應。雖說國務院的「恐怖組織名單」在全球甚具影響力,足以左右政治團體的生死,以及旁人看待政治運動的眼光,惟公眾對此不應照單全收。名單上如索馬里青年黨(al-Shabaab)、ISIS西非分支,或博科聖地(Boko Haram)等組織,絕對是名副其實的恐怖組織,但將國家軍隊IRGC貼上邪惡的標籤,不僅存在雙重標準,更是赤裸地運用話語權來污名化IRGC,打壓伊朗,以「國家安全」之名牟取中東利益。
革命衛隊生於國家危難 誰可在判定「恐怖分子」和「自由戰士」?
「01觀點」多次提及,近代美、伊關係的敵對關係,始於1979年伊斯蘭革命前夕。1953年英、美兩國為報復摩薩台(Mohammad Mosaddeq)將伊朗石油業國有化,聯手執行代號為Operation Ajax的政變,將時任民選總理推翻,並扶植巴勒維(Mohammad Reza Pahlavi)作為傀儡。失民意失天下,即使巴勒維任內大搞「白色革命」,希望把伊朗改造成世界強國,但其奢華的作風、失調經濟政策,以及步伐過急的世俗化政策,皆使他盡失民心,並終在1979年被伊斯蘭革命廢黜。有此歷史背景,IRGC可被視為領袖霍梅尼(Ruhollah Khomeini)為保革命成果,且抗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的「硬手段」。
作為鞏固革命成果的手段,革命衞隊不久後就在兩伊戰爭中,證明了其戰略價值和地位。1980年,美國漸漸失去對伊朗的控制,反與獨裁者薩達姆(Saddam Hussein)勾結,撕掉了1975年簽定的阿爾及爾協議(The Algiers Accord),意欲借力推翻伊朗政權。當年美方不但為了資助薩達姆開戰,把伊拉克從「資助恐怖主義」名單剔除,更對薩達姆使用化武攻擊庫爾德族聚居地的暴行視而不見。雖然戰爭最終在1988年完結,交戰雙方不分高下,但畢竟伊朗面對美國來犯時也不能作「佛系應對」,故可見不論兵員或裝備上,過去多年IRGC不斷擴張也是有其因由。
然而,美方將革命衞隊冠以恐怖組織的因由,或可見於Mark Dubowitz和Ray Takeyh前年的論點。文章試圖拼湊出真主黨(Hezbollah)(名單上的恐怖組織)和革命衞隊的關係,並指2011年IRGC在光天化日下,試圖暗殺沙特駐美國大使Adel al-Jubeir,合理化把革命衞隊列作恐怖組織的提案。在此,本文無意為多宗針對「非戰鬥人員」(non-combatant)的恐襲洗白,但必須點出箇中偽善之處。
平情而論,中東局勢多年來都捲入無政府的暴力旋渦,見不得有誰在追求所謂的「國家安全」時,有按照國際規範行事。例如Ronen Bergman的著作《Rise and Kill First》就紀錄了「最強暗殺機器」——以色列情報部門摩薩德(Mossad)的行動,書中亦提及摩薩德曾嘗試在1980年,刺殺時任美國駐黎巴嫩大使John Gunther Dean。另外,近十年好些針對非戰鬥人員的暗殺,如敘利亞火箭科學家Aziz Asbar和IRGC將軍Hassan Shateri,都可見中東局勢的叢林法則。問題是,既然鬥爭中兩派皆有針對平民的行徑,那又有誰可在道德高地指點江山,判定誰是「恐怖分子」和「自由戰士」?
話語權為「國家利益」服務 恐怖主義不應有「彈性定義」
觀乎美國劃定「恐怖組織」的準則和程序,即便發現某些地方已脫離了「恐怖主義」的本意,更被扭曲成當權者追逐「國家利益」的工具。世界現存的恐怖主義定義逾兩百個(注一),縱然定義之間只差毫釐,足以推出截然不同的結論。即以官方定義為例,美國法典寫道恐怖主義是指「有預謀、出於政治動機的暴力事件,由國家以下級別的團體或秘密特工對非戰鬥目標實施攻擊」;國務院的文件則寫道,如國務卿認定該組織的恐怖主義活動,會威脅到美國國民及「國家安全」,國務卿則有權把它列作恐怖主義組織。
儘管上文的定義和程序看似平實,但若將「國家安全」一字置於中東的亂局,即可見整套機制的唯一標準就是「國家利益」。華盛頓將國家安全定義為「美國的國防、外交或經濟利益」,但這個空泛的定義,說穿了就是「任搬龍門」的托詞。
首先,美國對恐怖主義的定義,已預設地排除了國家從事恐怖活動,使以色列「官方組織」摩薩德直接排除在外,但又硬要砌詞把聽命於伊朗最高領袖哈梅內伊(Ali Khamenei)的國家軍隊,視作準軍事團體(Paramilitary Group);再者,在敘利亞的內戰中,美國為了打擊ISIS,選擇與敘利亞民主軍(SDF)結盟,但須強調的是,SDF跟庫爾德斯坦工人黨PKK(1997年被美國列作恐怖組織)早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因為部分SDF士兵原為PKK民兵出身。因此,美國素來站在道德高地亂貼恐怖組織標籤,卻以資助「恐怖分子」打擊恐怖分子,都是承襲於冷戰的話語權伎倆——要麼臣服於美國的影響力,要麼就被污名化。
當一國為恐怖主義定下「權威釋義」時,其實也同時設定和規限了可討論的空間。「恐怖主義」一詞,本身就是帶有道德批判,用以判斷某些政治行為是否「邪惡」。可是,誠如學者Walter Laqueur所指,不論是國家還是非國家組織,恐怖主義的討論應置於道德層面,並應用廣義——「對無辜的人故意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以威迫他人採取的他們原本不會採取的行動」(注二)的定義來討論和研究,方可得出較公允、客觀的結論。如今不少報道在不加思索下,直接套用美國國務院對某些團體貼上的「道德形容詞」,這僅會使人不自覺地陷入話語權陷阱,養成先入為主的思考模式。
注一:Simon, Jeffrey D. (1994). The Terrorist Trap.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注二:Coady, C. A. J., and Igor Primoratz. "Terrorism: The Philosophical Issues." (2004): pp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