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義】話語權一變 世界警察也成魔警?
美國9-11恐襲後,「恐怖主義」一詞被傳媒廣泛應用,來形容叛亂分子和國家以下的組織(Sub-national Group)所發動並針對平民的襲擊。9-11過後,美國發動反恐戰爭(War on Terror),將反恐議題提升到全球管治和合作層面,皆於消滅所謂的「國際恐怖主義」。時至今日,當新聞報導提及「恐怖組織」一詞,很多人都會聯想到阿爾蓋達(Al-Qaeda)、伊斯蘭國(ISIL)、真主黨(Hezbollah)和哈馬斯(Hamas)等,來自阿拉伯世界的激進政治團體,而非國家級的組織。
在新聞報導耳濡目染下,恐怖活動差不多都是由非國家組織執行,但為何不能提升到國家層面去討論呢?目前,美國國務院的恐怖組織名單上,除了有65個非國家組織外,還有一項叫「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包括伊朗、朝鮮、蘇丹及敘利亞。換句話,即使是「邪惡軸心」也好,她們都只是「資助」,並非直接「參與」恐怖活動。不過,此等失真的定義僅是國家話語權的產品,而「恐怖主義」一詞,亦應該有更公平的釋義,還原真相。
「恐怖主義」定義逾二百個 「無辜」和「暴力」才是關鍵詞
世界現存恐怖主義的定義超過200個(註一),雖大多都是遣詞用字的差別,但細微的用詞差別,已足以令學街界頭痛不已,爭論甚麼才可稱上為恐怖主義。不過,美國國家反恐中心(NCTC)對恐怖主義的定義,前設上已否定國家參與恐怖活動的可能性(註二):
「有預謀、出於政治動機的暴力事件,由國家以下級別的團體或秘密特工對非戰鬥目標實施攻擊。」
追本溯源,今天各國對恐怖主義的定義已非該詞的原意,而是「進化版」。據牛津字典的字源釋義,恐怖主義本指法國大革命中期,羅伯斯比爾(Maximilien Robespierre)領導的執政雅各賓派,以無情手段處決對其政權構成威脅的任何人。不少史學家認為,雅各賓專政時期,恐怖主義是指「由國家組織或支持,對國內異見者的暴力統治」。換言之,該詞本身是意指國家鎮壓人民的暴政,後來才套用到國家安全層面。但目前的定義不僅有別法國大革命,某程度也摻進對國家有利的偏見(Pro-state bias)。
若按美國國家反恐中心的定義來判定事件,將產生兩個問題:一是假定國家是受害者;二是預先判定恐怖活動只會由國家以下的組織發動。正如學者Walter Laqueur所指,不論國家或是非國家組織,恐怖主義的討論應置於道德面向,並應用廣義定義來討論和研究,才可得出較公允的結論。因此,該詞應予定義為「對無辜的人故意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以威迫他人採取的他們原本不會採取的行動」(註三)。這個較為客觀的定義,除了可避免上述的「國家偏見」外,亦使該詞運用脫離國家話語權的操控,還原恐怖主義的根本邏輯 — 令人產生恐懼(to terrorize)。
國家權力掌論述可混淆視聽
當一國為「恐怖主義」定下權威的釋義時,其實同是設定和規限了可討論的空間。再以上述NCTC的定義來說,基本上該定義已經排除國家從事恐怖活動的可能性,及恐怖活動必定涉及「政治動機」。但反過來問,為何國家已「預設地」被排除在外?難度世上從來沒有國家參與過恐怖活動?當然不是。
上世紀70年代,中美洲小國尼加拉瓜發生嚴重地震,軍事獨裁領導多年的蘇慕薩家族(Somoza Family)救災不力,民眾萌生不滿情緒,紛紛轉投支持左翼革命團體桑地諾民族解放陣線(FSLN)。經長期武裝抗爭後,FSLN最終在1979年推翻時任總統安納斯塔西奧(Anastasio Somoza DeBayle)。
不過,冷戰時期美國對區內、以至全球的社會主義運動極為敏感(正確來說是偏執)。FSLN上台後,卡特(Jimmy Carter)迅速調配財政和軍事援助,支持被推翻的蘇慕薩家族,引發新一波內戰。列根(Ronald Reagan)上台後,更無視國會禁令,增加對反桑地諾派系(The Contras)的軍事援助。尼加拉瓜最終將美國告上國際法院(ICJ),判決不單宣判美國敗訴,還寫道美國「違反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即不對另一國使用武力」、「非法使用武力」等(註四),試圖推翻桑地諾政府,惟判決對美國並無法律效力(註五),而尼加拉瓜在安理會上要求賠償的動議,亦遭到美國屢次否決。
撇除FSLN是否合法掌權,美國要圍增共產政權在其後庭落地生根,以保美國在區內的支配地位,故以軍事和財政支持反桑地諾派系。此舉應予視作從事國際恐怖活動,即透過武力(間接但有意)推翻別國政權,令尼加拉瓜民眾陷入曠日持久的內戰,生靈塗炭。而美國在冷戰時多次以武力介入別國內政扶植親美政權,既不符合國際法自我防衛(Right of Self-defense )的範圍,亦非以人道立場出發,並任由傀儡政權以白色恐怖手段「維穩」,理應視為國家恐怖主義(State-terrorism)。
平情而論,國家恐怖主義並非美國「專利」,近代亦有不少政體使用暴力來威迫民眾服從權力,包括蘇聯在史達林領導下的「大清洗」行動、1994年胡圖族(Hutu)對圖西族(Tutsi)進行的盧旺達大屠殺、甚或二戰時納粹對猶太人(還有斯拉夫和吉卜賽人)的種族迫害等,都是由國家機器指揮和執行的恐怖活動,但為何眾多政體仍未被貼上國家恐怖主義的標籤?國家權力掌控詞匯定義,本質猶如《1984》書中的政治新語,用以進行控制思想,將國家的黑暗史去污名化。既然國家以下的組織會從事恐怖活動,為何國家不會?
延伸閱讀:US Has Killed More Than 20 Million People in 37 “Victim Nations” Since World War II.
註一:Jeffrey, D. Simon. "The terrorist trap.".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4).
註二:原文為Premeditated, politically motivated violence perpetrated against noncombatant targets by subnational groups or clandestine agents.
註三:Coady, C. A. J., and Igor Primoratz. "Terrorism: The Philosophical Issues." (2004): pp 114.
註四:Case, Nicaragua. "Case concerning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Judgement on the Merits (1986).
註四:判決前,美國已通知聯合國秘書長,排除國際法院對美國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