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倡議(二)】討論又討論 政府錄音機式推搪
現行的政府檔案管理制度無疑有很大的改善空間,面對申訴專員公署2014年調查報告的批評,政府只能靠行政指引勉力小修小補,但始終不能治本。要改變現狀,民間力倡設立的檔案法,無疑是根治問題之方,可是政府一直對之不感興趣。
【檔案法.倡議】專題
一、政府檔案管理 僅賴「行政指引」?
二、討論又討論 政府錄音機式推搪
三、民間《草案》詳備 政府還有敷衍之理?
九七以前,部分香港檔案受英國《公共檔案法令》(Public Records Act)管制,會移交至倫敦保存,因此雖然香港沒有檔案法,但九七以前的政府檔案還不至於就此煙滅,有心人可以親身前往英國國家檔案館閱覽,或付費經電子郵件收取已解封檔案的數碼複本,而現時香港政府檔案處也會向英國購買某些檔案的數碼複本,供市民瀏覽。但在九七以後,香港政府的檔案只能靠前文提及的《檔案管理守則》和《檔案管理的強制性規定》保護,惜兩者缺乏法律效力,不能確保政府檔案得到妥善保存。
其實早在1994年的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便有議員要求政府對訂立檔案法闡明立場。政府承認一直未有妥善處理政府檔案議題,但同時指出,在制定任何有關檔案的法例前,應先建立一套中央檔案管理系統,並確保各部門具備足夠的資源和專業知識履行法例規定。據立法局文件所示,其時政府計劃先設立「檔案管理策導委員會」,督導各部門制訂和執行檔案管理策略,並在1996年年中檢討是否需要訂立檔案法。然而,我們未能在1996年的立法局文件中看到議員追問政府立場,終整個1990年代,「訂立檔案法」也不是議員和大眾關注的議題。
踏入2000年代,立法會議員終於再次重視檔案法。2005年初,立法會討論資訊自由法,單仲偕指出單是成立資訊自由法並不足夠,還須檔案法配合,因為只有檔案法才能確保政府各部門開立檔案,然後大眾才可以藉資訊自由法索閱檔案,若檔案自始至終不曾存在,資訊自由根本無從談起。雖然單仲偕言之有理,但政府對此充耳不聞,後來吳靄儀和何秀蘭均詢問政府有沒有打算立法保護政府檔案,政府亦只重複交代政府的既有行政安排,並非常有自信地指安排行之有效,因此無須立法。
2011年11月,吳靄儀在立法會會議中提出「訂立檔案法」議案,要求「政府立即就制定檔案法展開公眾諮詢及盡快立法」。在討論過程中,可看出有議員對這議題不甚熟悉,例如謝偉俊對議案有所保留,原因竟是擔心傳媒濫用法例,對政府造成困擾,也怕法例損害國家利益,似乎混淆了檔案法和資訊自由法;葉國謙指《公開資料守則》和《1996年政府資料檔案(取閱)則例》已能保障公眾查閱檔案的權利,既有的政府檔案管理系統也能規管各部門,但其實審計署在同年10月便曾發表報告,狠批政府的檔案制度,更建議政府「訂立有關開立檔案的強制性規定」,葉國謙的發言反映他根本對檔案法議題沒有深入認識。及政務司司長林瑞麟發言,先是長篇敘述政府的檔案管理制度,然後便得出「立法並不是完善檔案管理的唯一方法」的結論,至於訂立檔案法有何不可,林瑞麟隻字未提,也沒有回應議員的責難。綜觀整個「訂立檔案法」議案討論過程,官員和議員不過是自說自話,而議案就在大多數議員投棄權票(包括第一大黨民建聯)的情況下被否決。
2013年6月,政制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在立法會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成立檔案法小組委員會,研究香港應否訂立檔案法,申訴專員公署亦將發表關於公共檔案管理的調查報告,政府將先考慮兩者的報告內容,再決定如何改善政府檔案管理工作。2014年3月,申訴專員公署的報告出爐,臚列香港公共檔案管理制度的十一項問題,建議政府訂立檔案法,以加強香港的公共檔案管理工作。就此,政務司僅表示「歡迎」申訴專員的檢討,至於立法之事,則有待法改會深入研究。及林鄭月娥參選特首,亦只曾含糊地表示「對訂立檔案法持正面態度,當法律改革委員會經廣泛諮詢提交報告後,政府會積極跟進」,沒有承諾訂立檔案法。
踏入2018年12月,法改會終於公布檔案法諮詢文件,而諮詢期將至2019年3月,換言之,檔案法依然落實無期。要言之,政府對檔案法之事一直抱持虛與委蛇的態度,着實教人失望。下一節︰【檔案法.倡議(三)】民間《草案》詳備 政府還有敷衍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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