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居民.倡議(一)】新界村民的父系後裔 機緣造就的世襲特權
掌握不少土地的原居民是「土地大辯論」中的重要持份者,不過,誰是原居民?為何他們能在香港享有較多權益?最常聽到的說法,就是他們的祖先一直居於香港,後來英國人佔據了他們的土地,所以他們理應獲得補償,十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梁福元更明言「就算我有特權,都係與生俱來,新界人傳統生活方式有幾百年歷史」。
這些說法似是而非,邏輯亦不清,例如「一直」即是什麼時候?為何法律上只有「新界原居民」而沒有「九龍原居民」和「港島原居民」?他們「從前」怎樣生活,能否論證「現在」應然擁有同等的生活方式?
其實,只要釐清歷史,便可知明見於《基本法》的「新界原居民」,其身分不過是歷史隨機造就的結果,沒什麼理所當然。
【原居民.倡議】專題
一、新界村民的父系後裔 機緣造就的世襲特權
二、免差餉、交廉地租 也是新界人傳統權益?
三、生帶丁權 死可永葬 蠶食公共資源的傳統
四、鄉委會與鄉議局 豈止小圈子組織?
《基本法》第四十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至於何謂「原居民」,習慣上一直將之理解為「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鄉村(及其分支鄉村)的居民及其父系後裔」,而2003年訂立的《鄉郊選舉代表條例》更將之變為明文定義。
1898年是清政府與英國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的一年,新界成為英國的租借地;不過,在此之前,香港島和九龍半島已先後於1842年和1860年被割讓予英國,為何原居民的定義不是以1842年為界線,而是1898年?眾所周知,英國租借的新界範圍乃指界限街以北,那為何現時的觀塘、黃大仙、九龍城等地區,卻沒有獲承認的「原居鄉村」?
尊重土地主人? 不過是政治考量
首先,以1898年劃界,其實是政治考量的結果。香港島和九龍半島都是割讓地,但新界只是租借地,根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界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築造礮臺等官工需用地段,皆應從公給價」,這條文保證新界居民可獲較大保障,殖民地政府不能對他們予取予攜(後來的新界鄉議局也是據之與港英政府爭取權益)。此外,香港島自1842年受港英政府接管後,首任總督砵甸乍在翌年即依照《英皇制誥》創設政府架構,包括議政局(行政會議前身)、定例局(立法會前身)和法院;此外,對外貿易、造船業、銀行業等行業陸續發展,教育、衛生等相關條例亦逐一落實,可以說,港英政府很快便妥善掌控了香港島和其後的九龍半島。
不過,新界則是另一回事。根據輔政司駱克的觀察,新界和港島、九龍的居民有很大差異,前者的生活模式相對落後,也對英國人非常疑懼(後來港英政府接管新界時引起村民武裝反抗,爆發「新界六日戰」,正好印證了駱克的觀察),因此主張盡量以原有方式與制度管理新界,港府遂設理民府專職新界事務,並重視與鄉紳(他們比政府更了解各村,村民也習慣由他們主理村務)的關係。
由於新界是租借地,地位本就與港九不同,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保證政府不會侵奪民產,總督卜力接管新界時又曾承諾不會改變田產業權與當地習俗,加上政府有意借用鄉紳的力量共同管治新界,又推出了很多只適用於新界的法例,所以「新界原居民」逐漸成為一個獨特的共同體,自覺與港九居民不同。1924年,由新界各處鄉紳組成的「九龍租界維護民產委員會」成立,也就是新界鄉議局的前身,他們常與政府交涉,就土地、房屋等政策討價還價,維護新界人利益,「新界原居民」這個身分認同遂更見鞏固。當港英政府亦以「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鄉村(及其分支鄉村)的居民及其父系後裔」來指定「新居原居民」的涵義,「新界原居民」便成為一種客觀的身分。
為何獅子山以南沒有「新界原居民」?
至於觀塘、黃大仙、九龍城等地區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新界原居民」,更是政治操作下的結果。雖然九龍半島某些地區位處界限街以北,但英國人早就看準了該處的戰略地位,覺得其價值遠比新界其他地區為高,故到了1899年,駱克在新界的抗英行動結束後,旋即聲稱九龍半島地區的居民已經熟悉香港法律,加上「安全、衛生及其他理由」,宣布將東至鯉魚門、西至荔枝角的地區劃為「新九龍」,不屬新界範圍;1937年,政府正式將界限街以北、獅子山以南的土地名為「新九龍」。雖然新九龍的業主一如新界業主般需要繳交地租,但其他適用於新界的法律、補地價政策,均不運行於新九龍。正因制度的設置,新九龍村民與「新界原居民」不具相同的身分認同,是以前者沒參與新界人的連串「維權」運動(主要針對政府的補地價政策),後者也沒介入1950年代九龍區的反拆村抗爭。
由此可見,「新界原居民」的法律定義,以至隨之而來的特殊權益,其實是連串政治決策下得出的結果,而非為對世代居於香港地區的居民表示「尊重」,否則無法解釋為何港島、九龍的「原居民」,以至水上人(他們不擁有田產,社會影響力微,港英政府毋須特意招撫他們)均得不到與「新界原居民」同等的權益。
原居民身分是不可易轉的先天優勢
論者可能仍覺得,這只能說明港九原居民和水上人未獲港英政府重視固然是一種不幸,但不代表新界原居民不值得擁有特別待遇。就此,須知道「尊重」是一回事,「特權」卻是另一回事,現時新界原居民可享的權益,均涉及公共資源,諸如丁屋政策、山邊殯葬政策、鄉議局法定權力,使新界原居民比一般香港永久性居民擁有更大權力、可取得更多公共資源,這顯然屬於特權。如前所述,新界原居民的定義是「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鄉村(及其分支鄉村)的居民及其父系後裔」,換言之,這身分是先天注定的,其他人不可能憑後天努力成為其一分子,進而享受同等權益,這顯然不符現代社會重視的平等精神,甚至可能和《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訂明的「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所衝突。
有論者將新界原居民類比成其他國家的原住民,嘗試論證新界原居民獲較多權益的合理性,惟這種類比顯然不倫不類。專研客家族群的學者鄭赤琰在〈基本法與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從國際經驗談起〉一文中指出,《基本法》第四十條的精神是「承認」而非「賦予」新界原居民的權益,因為那是他們應得的「人權」,不是「特權」,惟其所舉道理不外乎一些陳腔濫調,例如新界原居民是先居族群、外國也會藉傾斜政策保護弱勢原住民的生存權益,以及須保護原居民的風俗習慣,保存那種重視血緣親情的「傳統主義」。
就此,本文已指出,以1898年劃定「先居族群」根本毫不科學,純粹是一種政治考量;此外,眾所周知,新界原居民絕非弱勢族群,毋須政府給予額外保護;至於保育傳統文化,固然是政府責任,但這不必然牽涉賦予額外權利、兼令其他市民可享較少權利,論者無疑混淆了「傳統文化」與「權利」兩個概念。
現時法律定義下的「新界原居民」純粹是港英時期出於政治考量才確立下來的身分,毫不科學,自然與「尊重先居族群」此等堂而皇之的說法無涉,如此一來,實再無保留「新界原居民」這一身分的道德理據;更甚者,新界原居民是一種具閉固性的先天身分,容許他們享有更多公共資源,等同歧視其他香港居民。現在香港已不再是英國殖民地,過去那種分而治之的管治策略,顯然已失去立足點,一切和新界原居民有關的特惠政策均應基於「一視同仁」的原則而刪去。
可以想見,既得利益者一聽到這點,必定會搬出《基本法》第四十條;然而,《基本法》的原文是「合法傳統權益」,到底有多少特權「合法」,本就具疑問,例如法庭便即將審議丁權是否違憲。因此之故,最理想的情況是法庭將「合法傳統權益」理解成保存其文化習俗之類,否則的話,便應修正《基本法》第四十條的寫法。
在現實之中,到底「新界原居民」可以享受什麼「特權」?這些「特權」如何令其他香港居民變得地位相對次等?詳情請參見〈【原居民.倡議(二)】免差餉、交廉地租 都係新界人傳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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