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居民.倡議(四)】鄉委會與鄉議局 豈止小圈子組織?
新界原居民經濟上可享優待,其「傳統權益」又會影響公共資源分配,尤有甚者,他們就連政治權力也視為其「傳統權益」的一部分,這顯然是對該四字的定義過分擴充,毫不合理。而在現實中,部分人確實正以原居民身分享受更大的政治影響力,這種制度必須改革。
【原居民.倡議】專題
一、新界村民的父系後裔 機緣造就的世襲特權
二、免差餉、交廉地租 也是新界人傳統權益?
三、生帶丁權 死可永葬 蠶食公共資源的傳統
四、鄉委會與鄉議局 豈止小圈子組織?
翻查「新界原居民權益研討會」的討論結果文件,當年與會者明言要維持「現有的權益」,當中牽涉一些和政治有關的權利,包括︰
1. 鄉議局及其成員的地位
甲、新界鄉議局的諮詢地位
乙、新界各區鄉事委員會主席為新界各區議會當然議員
丙、鄉議局正、副主席為區域市政區的當然議員
......
7. 生活習俗及文物受保護︰傳統性的組織,與居民有關者,如鄉議局、鄉事委員會、村公所等,應予保留。
他們反復提及鄉事委員會和鄉議局,將這些組織的存在與地位視為「原居民傳統權益」,然而,這些組織真的應該是「原居民組織」嗎?這些組織的存在,又會為原居民帶來什麼額外的政治權利?
鄉事委員會︰它影響全港,你卻不能過問它
以鄉議局為首的「鄉事組織」,其實是一個三層架構,即「鄉郊代表—鄉事委員會—鄉議局」,其中鄉郊代表(包括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以及適用於長洲與坪洲墟鎮的街坊代表)就是所謂的村長,由村民一人一票選出。按《鄉郊代表選舉條例》,鄉郊代表都是鄉事委員會的委員;又按《鄉議局條例》,鄉事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都是鄉議局的當然議員,也是鄉議局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合資格選民,可以間接影響特首選舉的一票,而正主席更是區議會的當然議員,時刻影響公共資源分配;此外,鄉議局在立法會中也有一席功能界別議席。由此可見,在實際上(儘管未必應該如此,見後文)代表着原居民利益的「鄉事組織」,其政治力量龐大。
然而,居中一層的鄉事委員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原來,鄉事委員會是根據《社團條例》成立的組織,民政事務局局長覺得某組織是鄉事委員會,它便是鄉事委員會;至於鄉事委員會的組成與選舉方式若何,卻是一筆糊塗帳。
全港共有27個鄉委會,它們各有自己的《組織章程》,而民政事務總署也撰有一套具約束力的《鄉事委員會選舉範則》,訂明「如範則內的選舉安排與鄉事委員會組織章程內的規定有任何差異,以本範則為準」。如此一來,不就是有嚴格規範了嗎?為何還謂之曰糊塗帳?
首先,《範則》不是法律條文,沒有法律約束力。其次,《範則》並不見於任何政府網頁,《香港01》記者以傳媒身分向當局查詢,才獲發一份電子副本;不過,這份電子副本並非完整文檔,大量重要條文被標示作「部分內容因涉及第三者資料而未能提供」,例如〈9.1 毋須先進行選民登記的選舉〉和〈9.2 須進行選民登記的選舉〉兩節即為例子。此外,據《範則》,鄉委會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選人必須是鄉委會「執行委員」,而要擔任執行委員,則須先成為「大會會員」,至於誰是大會會員?《範則》沒有限制,反而謂「須按鄉事委員會或有關團體之組織章程規定」。由於鄉委會不公開它們的《組織章程》,故此,鄉委會的組成與選舉方法若何,外界無從得知,遑論監察,而這27個組織卻是實實在在的影響着每一個香港人。
當然,理論上,鄉事委員會的存在不必然是為了擴充新界原居民的權利,其內部也可能非常民主,但現在外界連鄉委員有什麼成員也不知道,鄉委會又怎能為自己「澄清」?故當務之急,除了一如「01倡議」早前所言,取消鄉委會主席出任當然區議員的制度,當局更應完整公開《鄉事委員會選舉範則》,以及27個鄉事委員會的《組織章程》,使大眾認識這個影響全港的政治組織。
鄉議局︰名為「新界」而立,實際上呢?
如果說鄉委會對全港的影響較為間接,那麼鄉議局的影響力便直接得多,只是與鄉委會類同的是,鄉議局的地位也被扭曲為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
新界受英國殖民管治初期,全港人口的流動力較低,基本上,住在新界的人,大部分都是嚴格定義下的「新界原居民」,即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鄉村(及其分支鄉村)的居民及其父系後裔;因此,若說新界鄉議局的前身,「九龍租界維護民產委員會」和「租界農工商業研究總會」,都是為保障新界原居民利益而行事的組織,此亦可以理解。然而,除着愈來愈多新市鎮落成,不少非原居民均已搬入新界,若依然說新界鄉議局是為原居民而存在的機構,便與其法定宗旨不符。
《鄉議局條例》訂立於1959年,其時的條文已劃定鄉議局宗旨有五,沿用至今︰
1. 促進和加深新界區的人之間的互相合作及了解;
2. 促進和加深政府與新界區的人之間的合作及了解;
3. 為新界區的人的福利及繁榮而就社會及經濟的發展向政府提供意見;
4. 鼓勵遵守對新界區的人有益並有利於維持公眾道德的所有風俗及傳統習慣;及
5. 執行總督(按︰九七後改為「行政長官」)所不時邀請執行的職能。
由此可見,《鄉議局條例》從沒承認新界鄉議局是一個為原居民而設的機構,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於2000年裁定非原居民不能參與村代表選舉的安排違法時,便明言「按照法例,村代表須,實際上亦然,代表整個鄉村......以非原居人士為由而施加限制,這不可視為合理的限制」;同理,李國能既指「鄉議局方面,其法定職能並非只囿於代表原居民的利益」,那麼鄉議局所擁法定職能與地位,當然不應視為原居民傳統權益一部分。
但在實際上,鄉議局的組成是否具代表性,能反映廣義「新界人」的意見?根據《鄉議局條例》,鄉議局議員大會由當然議員、特別議員和增選議員組成,其中當然議員是各鄉委會正副主席和新界太平紳士(由政務司司長委任);特別議員是從鄉郊代表(或民政事務局局長批准的人)中選出,而有權作挑選的,則是一眾鄉委會正副主席;至於要成為增選議員,須得到五名「執行委員」提名,然後經議員大會確認。誰能成為執行委員?其員有四︰一、鄉委會主席;二、新界太平紳士;三、先成為議員大會的一員,並獲選出;四、所有增選議員。如此複雜的組成,亦掩蓋不了一個結論︰鄉議局的議員大會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新界太平紳士和鄉委會正副主席把持,而由於新界太平紳士的委任過程和鄉委會的選舉均純屬閉門造車,鄉議局自然難言能代表所有「新界人」。
總括而言,隨着時代變遷,新界已非1898年的新界,大部分居於新界的,都不是原居民,任何聲稱「代表新界」的組織,包括鄉議局,都不應以服務原居民為宗旨,尤其這些組織有龐大的政治影響力,若說它們的存在也是原居民「傳統權益」一部分,就會在實際上令原居民有較大的政治力量,成為一種不平等的制度,故在討論原居民傳統權益時,不應涵括鄉委會和鄉議局。一旦有此前提,不論是鄉委會抑或鄉議局,均須改革,方便更多非原居民加入,確保它們真能處理「新界」事務,而非單單服務原居民。至於具體改革方何若何,還待鄉委會先公布其《組織章程》,否則外界難以展開討論。當然,更長遠一點看,假如社會同意「香港居民」就是「香港居民」,根本不應有「原居民」與「非原居民」之分,那麼屆時鄉委會與鄉議局是否還有必要存在,便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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