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虐兒狀況報告 靠公開資料守則見天 政府何以自稱透明開放?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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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電台透過《公開資料守則》,取得中央政策組在改組前委託學者研究虐兒情況及處理方法的報告,發現醫管局及社署沒有互通受虐兒童的記錄,社署可能沒有接觸所有個案,增加兒童風險。
報告結果關乎生命安全及社會政策,中策組早前以內部參考為由,一度拒絕公開報告的決定,值得質疑。《守則》固然發揮效用,那邊廂,《守則》的未來不無憂慮。政府曾經拒絕索取資料的要求,佔所有申請比例也有上升趨勢,反映政府愈來愈不重視民眾取得資訊的權利,也反映《守則》效力有跡象減退。

研究報告中發現,元朗是全港18區中虐兒個案最多地區。(資料圖片)

港府在1995年推出《公開資料守則》,當中列明除非有特別理由,部門應公開索取資料要求。如決定拒絕提供資料,部門必須羅列理由。不過,《守則》沒有法定效力,申訴專員在處理投訴及建議後,相關部門沒有法定約束力跟從。這是《守則》的一大缺陷。

雖然如此,隨着市民更重視知情權,也認知《守則》效用,索取資料的數量逐年上升,由2009年的2,076宗,增至2016年的5,144宗。

然而,索取資料被拒的比例,在前幾年回落後,在2016年再次上升,達2.29%,按宗數計更是高位,有118宗。申訴專員公署收到72宗投訴,認為有當中44%,即32宗,拒絕失當。

一般情況下,若部門拒絕提供資料,記者可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加強追問力度。然而,公署調查需時,記者需要花大量精力作跟進。(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為何會拒絕?申訴專員公署指出,牽涉部門經常提出被誤用的一個主要理由,是「第三者機密資料」,例如誤把部門本身的資料,歸作第三者資料,因而不披露。倡議組織「資訊公開」日前在報章撰文,統計2015第三季至2017年第三季的拒絕理由,再次確認「第三者資料」為主要原因,佔總數三成,其次為「公務的管理和執行」及「個人私隱」。三者共佔六成。

該組織進一步論證,「第三者資料」的意思,實情是保障私隱、商業秘密和導致不當地獲得利益或好處的豁免條件。而在公眾利益及容許刪除涉及私隱和商業資料的情況下,「第三者資料」不應是拒絕公開資料的理由。

申訴專員公署刊載一個例子,是康文署於2015年拒絕向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披露該署與地產商之間,就星光大道所簽訂的管理協議,議員遂投訴公署。公署不同意政府部門與第三者簽訂的合約為從第三者取得的資料,涉及的協議也沒有訂明內容必須保密,而公開資料引來的公眾利益傷害非拒絕披露的理據。申訴專員因而決定投訴成立。

劉燕卿指,政府部門未有正確理解公開資料守則,錯誤拒絕向市民披露資料。(黃靜薇攝)

政府總部不再「門常開」,政府部門對資料更是「重門深鎖」,屢遭新聞從業員、立法會議員和民間團體批評,增添採訪障礙,限制蒐集數據以倡議政策,難以保障市民權益。

公私營合作項目,常見於香港的道路運輸,社區和營商設施。康文署的例子,正正顯示公眾對公私營合作項目存有監督盲點,鍥而不捨也未必取得所需資料。當政府不願按規公開資料,政府就更難以叫人信服公私營合作安排公開、透明。

港人應據理力爭,透過《守則》等渠道,要求政府公開更多資訊,得悉政策制定的依據。有民間組織建立「Accessinfo.hk」網站,方便市民利用《公開資料守則》向政府部門提出資料要求,並公開資料結果,交流知識。政府表示年內諮詢《檔案法》,民間要督促政府立法要全面,不可馬虎,同時爭取早日制訂《資訊自由法》和《開放數據法》,清楚釐訂何等資訊才可保密,否則必須公開,而且訂立拒絕公開的罰則,保障公眾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