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電價.觀點】高價賣電吸引 惟政府須釐清設備安裝規例
政府昨天(4月17日)公布「上網電價」詳情,所謂的上網電價就是電力收購的機制,市民或機構日後自行安裝太陽能發電板等再生能源的發電設施,可以每度電由3元至5元出售予中電或港燈。計劃的做法可取,而且符合國際標準,相信增加經濟誘因,可吸引市民安裝可再生能源設施,推動公私營機構參與更可提升香港可再生能源比例。不過,現行條例對村屋和丁屋安裝再生能源設備有所限制,政府須檢視條例,是否拆牆鬆綁、劃一安裝標準。
根據環境局昨日提交的立法會文件顯示,政府與中電和港燈簽訂新的利潤管制協議分別會於今年10月和明年1月1日生效,當中包括要求兩電以補貼性上網電價,向住宅或工商用戶、機構購買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電力。上網電價設3級制,每度電由3元至5元不等,並會每年檢討,是東、南亞地區中最高。文件又指出,個別項目是否可於10年內收回投資成本,取決於實際安裝成本、系統規模等因素。
新計劃吸引 有助提高可再生能源比率
環境局去年公布《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30+》,訂出2030年香港可再生能源比例的目標,須由目前不足0.1%增至3-4%,而太陽能佔整體1%至1.5%,相信新計劃做法可取,能有助政府達標;有環保團體亦指其合乎國際經驗。
上網電價可配合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的資助政策,提供了多一個經濟誘因予市民和私人、非政府機構安裝可再生能源設施。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自2008年開始資助學校及非政府機構裝置可再生能源設施(如太陽能光伏板、風力發電系統等);而截至2011年5月中,總共有216個項目獲資助設立上述設施,包括199個學校項目。兩項政策若能配合得宜,吸引非政府機構(即學校、老人院等)、私人機構參與,有助提升香港可再生能源比例。
至於政府會否將現有在政府建築物安裝的太陽能系統,收集得來的電力出售予兩電,就屬未知之數,但有消息指,政府避免與民爭利,將不會出售電力予兩電。其實,政府大可以參考韓國首爾「太陽能公民基金」的做法,由政府發行「綠色債券」(可再生能源債券),在水塘、岩石陂、污水處理廠,甚或政府建築物的天台等有較多閑置空間的地方,安裝可再生能源裝置,推動全民參與可再生能源投資;這樣一來,即使將收集回來的電力出售,也不怕與民爭利的情況發生,更能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
丁屋與一般村屋安裝規例不一 政府須檢視條例
以高價出售可再生能源予兩電固然吸引,但亦有限制。根據屋宇署《環保及適意設施指引》,在一般村屋(非丁屋)天台設置太陽能板,設有1.5米的高度限制,即一個成年人都不能在太陽能板下走過,令天台空間不能運用得宜,變相損失可用空間,市民須在天台空間和再生能源之間作取捨。
屋宇署對丁屋在這方面的監管亦有所不同。根據屋宇署規定,丁屋屬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若安裝小型環保設施,又同時符合規定的尺寸、重量等,無須尋求地政總署或屋宇署批准,條例也沒有列出太陽能設備的高度限制,故新計劃被指對新界丁屋有利。但事實未必如是,由於所裝的太陽能裝置要符合規定的尺寸和重量,一個天台或只可以鋪設兩至三塊太陽能板。
由此可見,一般村屋與丁屋的安裝規例不一,又難以判斷對誰有利,但是條例對兩者限制都是一樣多,例如在高度、尺寸、重量等限制,市民須嚴格遵守規例,否則容易誤墮「僭建物」的法網。政府須釐清村屋與丁屋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標準,檢討是否須要修改條例、拆牆鬆綁、劃一標準,以免界線模糊,有礙市民參與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