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解讀.跨性別.上】小眾與我無關?如何平衡大多數人利益?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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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會問:「香港社會現存那麼多問題,為何要現時討論跨性別人士的問題,甚至給予他們權益?畢竟他們只屬社會的極少數。」
無疑,除非親友是跨性別人士,否則大多數人日常都不會接觸到他們。又因為種種標籤與目光,他們大多選擇隱身在社會的角落。但2013年變性人W就為了爭取婚姻權利告上終審法院,最後勝訴之後,無論是政府或社會大眾,都無法對這批小眾的處境視而不見。
政府隨後於2014年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就跨性別人士的課題進行研究。近日,該小組就公開讓公眾可在10月31日前向政府提交意見。公眾的意見及政府的立場,透視出社會對跨性別人士甚至性小眾的取態。但當涉及到實際的公民權益,以及各類相關的法律問題時,我們應如何思考以及討論這個課題?

當涉及到實際的公民權益,以及各類相關的法律問題時,我們應如何思考以及討論這個課題?(電影《丹麥女孩》圖片)

W案:港府討論跨性別人士議題的開始

2013年《W訴婚姻登記官》一案,當時變性人W經過多番起訴之後,終在終審法院得到法官支持,以4比1取得法律資格,讓已完成變性手術的W可享女性的法律地位,成功與男性伴侶結婚。W一案後,政府根據該終審法院的命令,接受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會被承認是手術後的性別,並有權與異性結婚。

跨性別人士是什麼?跨性別人士屬於性別小眾(gender minority),而不是性小眾(sexual minority)。性小眾是指在性取向上,非異性戀人士。跨性別人士即是指個人的性別身份認知與原生性別不同。
以W來說,即一個先天為男性的人,心理認同自己是一個女性,並且在社交以及行為上都以女性的自覺來生存。跨性別人士並不一定是異性戀:有些人由男變女後,不會與男性戀愛,反而選擇女性伴侶。反之亦然。而這表示他既是跨性別人士,又是位同性戀者。

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作為基礎,而案例在普通法中相當重要,因此W案的判決使得政府正式重視跨性別人士的權益。為此,政府於2014年成立以律政司司長為首的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就跨性別人士的權利、定義、所需的法例、以及相關行政措施進行研究。

W一案並未讓跨性別人士的議題就此告一段落,反而是一個開始。

W一案並未讓跨性別人士的議題就此告一段落,反而是一個開始。(資料圖片)

不單有關性別,更關於香港整體的共融

有人會問,跨性別人士的人數只佔社會極少數,又與大眾有何關連?社會又有相當多議題需要處理,為何要用公帑去幫助跨性別人士?而且香港對性別承認問題上仍未取得共識,為何不待社會對此議題有更深了解,以及達至一定程度的共識時,才進行諮詢與修法?為此推論下去,香港需要性別承認條例嗎?

無可否認,跨性別人士在世界不同的國家與城市都屬於小眾。在香港,雖沒有官方數據,可是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梁詠恩估算於2014年,香港大約有200至300個跨性別人士,其中約100人在香港完成性別重置手術。

在700萬人當中,100人確是少數。若以「以最大多數人的利益為依歸」的思維,跨性別人士這議題的影響,確實不如土地、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甚至是文化藝術發展等問題來得切身。可是,另一種想法則是:「每個人都應該有平等的權利,去享有最廣泛的基本自由權;而其所享有的基本自由權,與其他每個人所享有的同類自由權相同」,當年W案判詞中,其中一句就是:「大多數人的共識亦不應凌駕小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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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終審法院的判詞指出:「法庭多數意見認為,生兒育女作為婚姻的重要成分已大為減低,《婚姻條例》亦不應只考慮某人出生時的生理特徵,需顧及醫學的進步和社會文化的變化;而且大多數人的共識亦不應凌駕小眾的權利,故裁定有關條文違憲」。

若大多數人達成保障小眾的權利的共識,固然理想。可是,因為利益與價值觀的影響,大多數人達至的共識未必能保障小眾的權利。這時候政府就應該帶動公眾討論,然後決定是以多數人的利益,抑或是保障小眾的權利為大原則。

「你想要一個死去的男孩抑或快樂的女孩?」

國家地理雜誌曾訪問一對父母,兒子在四歲時幾乎完全停止說話,開始咬自己的男性衣物,並說想割掉自己的陰莖。當時那對父母如一般父母一樣難以接受,但醫生的一個問題讓他們轉換了思考方式:「你想要一個死去的男孩抑或快樂的女孩?」這個問題,不單適合詰問家長,同樣適合詰問政府,以及整個社會。

隱形在社會的跨性別人士,因為各種標籤而備受歧視,難以融入主流,更有數據顯示許多跨性別人士遭到欺凌,甚至性侵。因此,跨性別人士患上抑鬱症等精神疾病,甚至自殺的比例遠超其他人。今年7月初,一名原生性別為男、性別認同為女的跨性別人士就從大圍港鐵站墮橋輕生。而立法對於跨性別人士而言,就是讓他們可以獲得被承認的資格與權利,從而獲得保障,如婚姻權。

隱形在社會的跨性別人士,因為各種標籤而備受歧視,難以融入主流,更有數據顯示許多跨性別人士遭到欺凌,甚至性侵。(圖片來源:Jonathan Merritt)

有些報告指出香港有很大比例的跨性別人士在教育、僱傭 、服務提供、物業處理和管理以至政府職能等範疇,遭遇過歧視的問題 。
2016年 1月《 有 關 立 法 禁 止 性 傾 向 、 性 別 認 同 及 雙 性 人 身 份 歧視的研 究報告 》導致他們難以獲聘或持續工作,也難以租 住居所、使用銀行服務或其他基本服務,甚至令他們在使用他們認為適合其性別的廁所設施時有着被檢控的風險,以及有可能在住院或被拘留期間被安置在不適合其性別認同的處所。

是「如何」與「怎做」的問題

若站在平等與人道的立場來看,確立性別承認條例無可厚非。可是,當這個議題遇上複雜的社會狀況,許多細節就不只是「贊成」與「反對」那麼簡單,而是「如何」與「怎樣做」的問題。因為涉及有關社會資源、倫理、社會上不同持份者等方面的矛盾,同時因為跨性別人士不一定就是變性人,因此「何種程度才可被承認是另一種性別」亦是討論的焦點。

依照W案的判決,跨性別人士必須已經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才可被承認為另一個性別。而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其中一項好處,是因為在進行性別重置手術前需要進行許多步驟,例如心理評估、賀爾蒙注射、經歷數年「實際生活體驗」階段,不少性別不安的人在這些階段發現原來並非真的想變成另一種性別。這樣可以確保性別承認條例,不會有人因為想從中得到利益如丁權而被濫用。

何種程度才可被承認是另一種性別?(電影《丹麥女孩》圖片)

可是,現時其中一個爭拗點,就是並非所有變性人士都能進行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尤以女變男的變性人士為甚。大部分跨性別人士都只會進行部份切除手術,如切除胸部即告完成(雖然他們仍需繼續接受賀爾蒙注射)。若以W案的判詞來說,只完成部份手術並不能被承認為另一個性別。

有些國家如英國、紐約、冰島、德國、西班牙,就採用「無須接受手術但需較多證據的模式」。無須接受手術但需較多證據的模式規定申請人須提供醫學證據,例如性別不安或易性症的診斷證明,實際生活體驗的證明等,但不用做手術。有些國家阿根廷、丹麥、馬耳他、愛爾蘭,則採用更「激進」的模式:「自我聲明模式」。「自我聲明模式」是准許申請人提交自我聲明,不設任何醫療干預或個人身分的限制,也不涉任何複雜的程序。

可是這種模式適用於香港嗎?採用不同的模式,都會帶來不同的社會代價,亦會引來各種不同的問題,如婚姻、子女、社會資源分佈。為此,性別承認放諸於香港可以怎樣討論?下篇就將會以未切陽具就可進入女廁的問題、設立「X性」或「第三性」是否可行、怎處理已婚並有小朋友的夫妻其中一方變性、跨性別夫妻生育問題進行討論:

 【01解讀.跨性別.下】支持性別承認與否,先了解敏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