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警察通例》不公開 市民難信任警方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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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明報》獲得最新修訂版《警察通例》(下稱《通例》),內容要求警員每次動武之後呈交報告,然而政府卻聲稱無備存有關統計數字。所謂《通例》,是警察處長用於「管理警隊、使警隊有效率地履行職責」的命令集成,它的地位高於其他政府規條,但其個別條文沒有開放給予公眾查閱。今次事件已不是首次《通例》未公開章節外洩,而條文修訂內容亦與舊版本無大差異,因此真正值得我們去關注的,應該是何以屢次有人會嘗試洩露《通例》內容,以及這個透明度奇低的規例有否必要按照公眾意願修改。

恢復公開警例 重建市民信心

觀乎2003年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警方認為一旦公開《通例》「可能會傷害或有損警隊在防止、調查和偵查罪案及罪行方面的工作,或損害警隊的正常及有效運作」。惟這說法著實荒謬,就算公眾知悉《通例》條文,極其量也是要求警察按例辦事;警方的說法似乎暗示,一旦市民要求警方按《通例》執法,就會阻礙警方「正常及有效運作」。

其實回歸初期,《通例》原本是一份完全公開的文件,沒有什麼秘密可言。1997年1月,前保安司黎慶寧表示「正計劃在每間報案室內存放一份《通例》,供有需要的市民直接入內取閱」,後來此一措施於回歸後曾經短暫落實。但到2000年,警方突然以阻礙辦案為由將警署內公開的《通例》印本撤走,市民只能依據《公開資料守則》分開索取摘錄內容。

《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有列明警方使用警棍的指引,但不對外公開。(資料圖片)

在輿論與立法會施壓下,警務處於2002年12月決定恢復在網上提供《通例》的部分內容。2003年4月,警方交給立法會的進展報告表示,當時《通例》64章裏將有10章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列為「可拒絕披露的資料」,其中包括第29章關於警員使用武力及槍械的規定。最後警務處網頁上真正供公眾查閱的部分,又進一步由54章縮減至餘下36章。

後來由於警民衝突次數增多,籲請重新公開《通例》有爭議部分的呼聲也愈來愈大。每逢有警員鳴槍示警、舉棍戒備或拔槍擊斃疑犯,社會必定隨之出現關於《通例》第29章的討論。就是在這種環境下,《通例》從2007年起不只一次對外洩露,而公眾亦樂於徵引箇中內容批評警方,這種情況正好反映條例不透明如何激化市民對於警察的不信任感。


修例祇涉支節 不合公眾期望

由於《通例》並不公開透明,市民根本難以知悉修訂內容。按理說經過七警、朱經緯案後,市民原期望《通例》提供更清晰指引防止事件重演。然而,與過去舊版本《通例》比較,現時已知新修訂版條文多數屬於「小修小補」或技術性改動。

譬如最具爭議性的第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第1節僅將警員動武取態由「克制」改成「高度克制」,第3節則將「當被用作發射照明彈的槍械」、「為進儀式目的而開槍」免除在槍械動武範圍外。若從公眾利益角度來看,它們都是些無關痛癢的細支末節。

反觀大眾最關心的警棍問題,新修訂版似乎沒有作出太大變化,例如它在加入使用警棍人員應向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報告事件的規定以後,關於單位指揮官或單位主管向上級呈交初步報告的後續程序一如既往,只是該份初步報告文件的格式獲得規範化而已,沒有怎樣觸及警員何時有權「拔棍打人」的大問題。

退休警司朱經緯,涉在雨傘運動期間棍打鄭仲恒。(電視畫面截圖)

也許有人認為,《通例》只不過是警隊的內部條文,既沒必要公開,也不需要市民過問。惟這說法難以成立,因為無論是否嫌犯,廣大市民終究是接受警察使用武力的主要潛在對象,他們在此問題上應該具有知情權與發聲權。尤其是警察動武權力並非本已有之,而是建基於市民的信任、賦權,在這個前提下,警察在修訂《通例》前顯然應該先作諮詢。

英國《1984年警察及刑事證據法令》就規定,內閣大臣負責訂立關於警方拘捕、羈留、搜查等權力的「職務守則(codes of  practice)」,而在制訂或修改這些守則前,必須諮詢警察代表、監警會、大律師公會、律師會、法律行政員公會的意見,然後草稿再呈國會通過,而條文內容在過程前後亦一直會保持對外公開。

歸根究柢,《警察通例》成立基礎在於《警隊條例》規定警察處長可以發出「適宜於管理警隊、使警隊有效率地履行職責」的命令,今日既然有不少人質疑《警察通例》透明度低與內容偏袒執法者,進而加深警民芥蒂,那它怎可能還算「適宜於管理警隊、使警隊有效率地履行職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