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更新 須填寫警棍擊打次數、部位 退休警:有困難
警隊的《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推出更新版本,有退休高級警司指,未有向公眾公開的第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的使用〉中,警務人員使用警棍、胡椒噴劑或催淚化學劑後,除須向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報告外,現時亦新增一份表格,要求單位指揮官或主管填寫初步報告,清楚列明使用警棍者的撃打次數、撃打部位、對方傷勢等。
警方過去在回應傳媒就使用警棍次數的提問時均以「宗數」來答覆,有民權組織質疑此舉屬淡化實際使用警棍的頻密程度;不過有退休高級警司指,如在混亂場面使用警棍,提供撃打次數及部位等資料實有難度。
警務處的《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並非向公眾公開所有章節,當中包括自發生多次大型遊行示威活動後,民間強烈要求公開的第29章「使用武力與槍械的使用」。
新版本規定列明使用警棍者的撃打次數、撃打部位、對方傷勢
退休高級警司何明新指,《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近期推出更新版本,第29章列明「凡使用警棍擊打任何人,不論是故意或意外所致,使用警棍的人員應向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報告」,而今次更特別新增一份初步報告的表格,要求單位指揮官或主管清楚列明使用警棍者的撃打次數、撃打部位、對方傷勢等,有別於以往純粹以點列形式自行申報交代。
然而,即使初步報告須列明撃打次數、撃打部位、傷勢等資料,過去傳媒詢問警方有關警務人員使用警棍次數,對方一直只以全年「宗數」回應。
民權觀察:證明以「宗數」代替「次數」是「語言偽術」
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認為,警方公佈使用警棍數據時,以「宗數」代替「次數」是語言「偽術」,質疑警方的報數方式是要淡化實際使用的頻密程度及社會的關注。沈偉男同意警方修訂程序,要警察報告施用警棍的細節;他指警棍為可致命及較高規格的武力方式,監管上應如拔槍般有嚴格限制,以報告形式記錄在案有助提醒前線使用警棍的後果。
退休高級警司:計算撃打次數及部位有困難
退休高級警司何明新則認為,在大型行動及混亂情況下,要清楚計算撃打次數及撃打部位是十分困難,因場面多兵荒馬亂,難以準確詳細記錄,有灰色地帶。他舉例指,如對方欲搶警棍而不小心傷害自己,又是否計算一下擊打次數,另描寫對方傷勢亦同樣有灰色地帶,因初步報告不可能留待正式醫學報告出爐才遞交,因此難以客觀描述。何明新相信,新表格屬試用性質,警隊高層或會檢討是否有效,日後可能在定期檢討中再作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