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倡議】《基本法》詮釋爭議 丁權是否「合法傳統權益」?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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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覆核王」郭卓堅申請司法覆核,指丁屋政策有違人人平等的原則,原居民則力言丁權受《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所保障。因此,郭卓堅能否勝訴,關鍵在於丁權是是否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專題  【01倡議】終止丁權:取締特權階級 善用土地資源

基本法沒有明文指出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是吾包括丁權在內,丁權亦有違人人平等原則。(香港01)

丁屋政策始於1972年,到了1980年代,對於部分擁有大量土地的新界鄉紳來說,丁屋政策的重點在於容許原居民興建及出售丁屋,因為這可以是一門盈利極高的投資,是以他們十分關注包括丁權在內的「傳統權益」能否在九七後得以保留。

在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舉辦會議時,多次有與會者表示要在九七後保留原居民的丁權;內地草委訪港小組徵求意見時,更有人借內地的少數民族政策作類比,認為九七後政府特別照顧原居民的利益也是有其必要,而且有利於香港居民團結,思路令人嘖嘖稱奇。

郭卓堅就丁屋政策有否違憲提出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另一方面,反對保留丁權的聲音也不少,例如有諮委會成員指出,包括丁權在內的所謂傳統權益對女性構成歧視,不應確立於《基本法》之內,更要予以廢除;也有人認為丁屋制度保障了原居民的土地運用權,卻犧牲了其他市民的權益,因此不應保留;此外,若從法理角度而言,「新界原居民」乃至「丁權」這些概念都是建基於《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而來,既然專條在九七後即將失效,這些「傳統權益」也應隨之消失。

不過,在基本法起草委員兼鄉議局主席劉皇發爭取下,一條寫法含混的條文終被寫進《基本法》之中——《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對於何謂「傳統權益」,以至丁權是否一種「傳統權益」,已不能從條文字面上得到解釋,但據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李永達回憶,諮委和草委裏的民主派人士,均不同意將丁權視為傳統權益。此外,由於丁權與《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看似有所衝突,因此九七後不時引起爭議,「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便是據之申請司法覆核,並獲法庭受理。郭卓堅能否勝訴,端視乎法庭如何看待「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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