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以香港為家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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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曾經被稱為「借來的地方,借來的時間」。縱然這句話是超過半世紀之前,香港亦已經回歸超過廿七年,但這個想法明顯地仍然深植在一些人的心中。這是香港的不幸,也注定阻礙着香港前行。

在九七之前,香港由英國人管治,高官卸任後都會返回英國退休。即使是麥高樂和馬富善般在香港生活了二、三十年,也沒有選擇住在香港。好像鍾逸傑般留下來,視香港為家的,是絕對的少數。

由九千公里外派英國人來香港做官,殖民管治本來就是扭曲的。他們卸任後回到自己的家鄉退休,毫不令人意外。隨着香港九七回歸,在「一國兩制」下「港人治港」,香港就不再是由英國人管治,我們的特首和司局長在卸任後莫不選擇在這裏退休,在這裏生活。

主要官員當然不能擁有外國國籍,但這不是真正原因。正如林鄭月娥雖然放棄了英國國籍,原本亦打算卸任政務司司長後移居英國。但她只是出於與兒子團聚的考慮,而不是像回歸前的政府高官那樣有一個家鄉在英國。既然「港人治港」,特首和司局長作為香港人,家鄉當然就是香港。以香港為家的他們,必須要以這個社會的利益為最大依歸,以服務市民為工作中的最重要考慮。在這個政治倫理之下,他們不可以擁有外國國籍,是必然的形式要求。

至於其他公務人員,《基本法》雖然容許保留外國居留權甚至外國國籍,但他們同樣要盡忠職守和對特區政府負責。不管有沒有宣誓這個形式上的要求,公務員都不可能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香港特區、不盡忠職守、不對特區政府負責。難道在宣誓以前,公務員就可以選擇犧牲香港的利益,可以漠視服務社會的責任?如果宣誓的要求還未令他們想清楚,以為自己只是為勢所逼,最近的事件清楚說明了公務員是時候作出抉擇,是否願意效忠香港特區,對特區政府負責。

一名公務員因台灣配偶而申請「依親居留」,這完全是其個人選擇和家庭需要。但聲稱自己只是被迫宣誓效忠香港,那就是另一回事。效忠香港、對特區政府負責,只是公務員的本份。拒絕擁護《基本法》、拒絕支持香港政府的,也沒有人迫他們加入公務員團隊。反而是台灣當局迫他要在工作和居留權之間二擇其一。當然大家都知道這只是政治操作,就算沒有宣誓要求,難道民進黨政府就不會對香港公務員百般留難?

對於無意效忠的公務員,政府可以勒令停職。但在盡忠方面,社會未曾見過有效的問責。就連楊何蓓茵也知道外界認為公務員因循保守,程序大於一切,甚至「少做少錯,不做不錯」,那她做過什麼以改善問題?她認為公務員的收入不足以成為富豪,但她同時應該知道公務員被不少人視為「鐵飯碗」,加入政府只求「薪高糧準」。當局長強調公務員的工作有滿足感時,請問這是否包括令市民對生活有滿足感?

當我們期望公務員盡忠職守,政府官員對社會負責時,香港會不會仍然被視為「借來的地方,借來的時間」?但凡以這裏為家,又怎可能對於基層仍然要困在劏房、照顧者承受着無比精神壓力、小本經營捱不下去、北部都會區進展緩慢而無動於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