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韻僖|義務工作權與責、情與理的觀察與思考

撰文:彭韻僖
出版:更新:

彭韻僖專欄

大家有沒有做過義工的經驗?義務工作是一個非常正向的概念,熱心人士主動自願地貢獻個人時間和專業技能,為有需要的人士和社會提供無償的服務,以協助建構一個以人為本、互助互愛的社會。作為義務工作發展局主席,筆者經常需進行大量義工招募工作,然而,在實際運作中,在義工招募、義工服務對象、義工的義務及責任等各方面,均存不少挑戰及迷思,就此跟大家分享一些觀察和思考。

首先,義工進行的義務工作,是否一定要是他們的本行呢?根據筆者的觀察,有些人願意、有些卻不願意。舉例說,找藝人或歌手做義工進行慈善表演或獻唱,他們不一定願意,原因是他們認為以其專長作出表演,是需要收取報酬,不能無償地付出,否則會影響他們的收入。一名內地的著名男歌手便曾表示不會義唱,他的選擇是把演唱的收益撥捐作慈善用途。

事實上,義工付出其專業技能貢獻社會,例如髮型師義助弱勢人士理髮、律師提供免費法律諮詢等等,定能獲得最大的義工效益,但部分人士憂慮義工服務會直接影響其收入。此等想法亦不難理解,對此筆者認為尊重和諒解,因此,在招募義工時,義工提供專業又或非專業的技能,我們均無任歡迎。

其次是,義工服務是否應只局限於向基層市民、弱勢社群提供?如何界定他們是否有需要?是否必需進行資產審查?在本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範下,要求受助人提供資產資料以作審查,實際上甚難做到,除非有法律規管。舉例說,法律援助署向缺乏經濟能力人士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在法例規定下,受助人必需通過資產審查才能接受服務。然而,若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會計師、醫生護士等提供專業義工服務時,要確定受助人是弱勢社群有一定難度。因此,唯有在有限的資源上識別受助人的需要程度,提供義工服務。

另一個挑戰是義工的義務和責任問題。不少專業界別、企業機構、又或是各院校或中小學等均會要求會員、員工或師生,參與不同性質的義務工作,那麼便衍生出「硬性規定做義工是否真義工」的問題。義工的工作是出於自願精神,強制性要求提供服務,可能會降低參與者的熱情,亦可能會影響服務的質素,導致出現「為了做而做」、而並非「發自內心想做」的情況。

以美國為例,美國律師協會要求律師每年要提供一定時數的無償公益法律服務,個別州份規定不同,有的是申請律師執照的必要條件之一、有的是續牌條件之一,這做法確實可確保專業人士有更多機會發揮專業所長,服務大眾,但同時亦引發了不同問題,包括受助個案不足、服務被濫用等等。

此外,專業人士提供專業相關義工服務時,亦需秉持專業態度,提供具專業質素的服務,一旦在義務工作期間,出現專業失德、失誤、例如醫療事故等情況,也需要承擔相應的專業責任,因此,專業義工的保險是必須的。

事實上,義工也如受薪員工般,面對個人受傷、意外責任、財物損失等風險,而不少國家或地區,均訂立了針對義務工作的法例。其中國家國務院早於2017年通過《志願服務條例》,對國內的義工、服務組織、義工服務、促進措施、及其相關的法律責任等,均作出了規範。香港沒有法例規範,義務工作發展局於2011年制定了《香港義工約章》,闡明義務工作的精髓和價值,確立良好服務準則,及簡述配合義務工作的服務環境。

義務工作是個人無私的奉獻,有著偉大的情操,然而,理想跟現實總是存在一定差距。隨著時代變遷,不同的服務對象有不一樣的服務需求,企業或機構亦有其本身使命及理念,而參與服務的義工也會有不同的期望或要求。在權與責、情與理中間,委實存在不少灰色地帶。如何善用義工這項社會資本,創建一個關懷互助、和諧共融的社會,把秉持愛與公義、人權與人性尊嚴等普世價值之義務工作精神得以彰顯,管理者需要心思慎密地理解各方需求、並作出協調,才能找到最佳方案,令義工服務得以長久而健康的發展。

作者彭韻僖律師是義務工作發展局主席、憲法和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成員、香港律師會前會長。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