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苦苦追究鯨落責任 不如加強保育意識
最近西貢海域迎來一位「新客人」,自網絡上出現一條鯨魚露出水面鯨吞的影片後,引發不少人的好奇心,一窩蜂乘船出海觀賞,惟最終「好奇害死鯨」。事後公眾為此感到惋惜,並希望為小鯨魚討回公道。矛頭直指市民持續「追鯨」的行為,另外政府的「不干預」措施,怠慢整個救援行動,也受到社會猛烈抨擊。事實上,「鯨落」一事本可防止,惟歸根究底政府和市民的保育意識不足,好事多為,斷送一條如斯珍貴的小生命。雖然小鯨魚的結局事與願違,但社會須藉此坐言起行,填補政策漏洞,加強保育意識,避免悲劇重蹈覆轍。
來稿作者:駱俊偉
布氏鯨屬受法例保護的海洋哺乳類動物,也屬瀕危物種。其體型龐大,但生命力卻不如身型強壯。船隻是布氏鯨生命最大的威脅,海外因船隻撞擊而死亡的鯨魚多不勝數。同時鯨魚也會受「精神壓力」所困擾。牠們擁有非凡的聽力,能夠利用聲音頻率尋找食物、同伴及辨別方向,因此很容易受到船隻引擎的噪音或其他刺激的影響,造成嚴重的精神壓力,引致其出現異常行為。根據美國波士頓新英格蘭水族館的研究,高度航運的噪音會對慢性鯨魚造成「慢性心理壓力」,逐漸帶來鯨魚身體上的傷害。
人類在受傷後,會立刻求醫治療,避免情況惡化,但動物界並沒有所謂「醫生護士」,小鯨魚等野生動物只能依靠免疫系統,自然痊癒。然而是次的小鯨魚在「舊患」還未復元之際,便持續增加「新傷」,結果固然可想而知。
人類是鯨魚的救星,還是死神?
2003年一條抹香鯨擱淺西貢大浪灣,社會自發動員拯救其生命,雖用盡一切辦法也未能將其送回大海,但反映市民強烈的保育意識,及惻隱之心。20年過去,罕有地再有鯨魚再次來港,但我們卻變得自私自利,既打擾小鯨魚的生活,更對其身體造成嚴重傷害,行為令人髮指,反映部分市民早已遺忘救鯨的初心。
觀鯨者責任最大 政府責無旁貸
有市民為一己私慾,妄顧小鯨魚的安全,懶理保育團體與政府的呼籲,乘船出海追逐鯨魚,以一睹其真身。觀鯨者眼球的刺激,手機照片滿載而歸,代價卻是小鯨魚背上的一道道傷痕。從網絡上可見,大量船隻圍繞小鯨魚,甚至擦身而過,其「追鯨」行為等同於殺鯨。
筆者明白市民因好奇心出海觀鯨,然而我們的快樂並不應建構於小鯨魚等其他生物的痛苦上。冀望社會能夠汲取是次教訓,重拾保育初心,學會保護瀕危物種的重要性,易地而處從而自律行為,確保觀賞鯨魚時留有適當的空間予其捕食,做到「可遠觀而不可褻玩」,以保障雙方的安全,達致雙嬴局面。
社會上的輿論批評政府的保育工作「太慢、太少」。政府先以「不干預」的方式,縱容市民觀鯨的行為,未有嘗試引導小鯨魚離開,或禁止市民出海觀鯨。即使此前鯨魚已出現多道疑似受螺旋槳打擊的傷痕,惟政府依然只以軟性的勸喻,並未有硬性且實質的行動阻止,觀鯨者有增無減,反映有效性存疑,間接釀成鯨落的悲劇。事後政府多次澄清其保育工作持續且有效,惟以特首「以結果為目標」的施政理念而言,結局卻充滿諷刺。
「故意」定義模糊 制訂全面保育政策
現時只有《野生動物保護條例》中禁止「故意干擾受保護的野生動物」,然而對於「故意」的定義模糊,難以入罪,且《觀鯨豚守則》多年來欠缺法律效力,形同虛設。海外大多已明確立法禁止相關行為,要求船隻在一定範圍內停止引擎轉動,並要求觀鯨人士須保持最少約300米距離以外,以保障瀕危動物的安全。
筆者認為政府必須重視是次事件的後果,檢討現行做法的不足,並加強立法,規範市民的行為,以保護所有誤入香港水域的瀕危海洋生物。與香港一河之隔的深圳此前因應布氏鯨出沒而火速設立禁船保護區,禁止觀光船等進入,杜絕對鯨魚的滋擾,其快速有效的應變的措施值得香港政府參考學習。同時筆者建議政府須就此制訂全面的海洋生物保育政策,加強宣揚保育的重要性,以提高公共意識,實現生物多樣化,並須在必要時加強海上岸上的執法,提高阻嚇性,鼓勵市民友善觀鯨。
短暫來港數十天,小鯨魚為不少港人帶來歡樂,然而部分港人卻「未盡地主之誼」,更輕視其惡劣行為的影響,終造成不幸的結局。逝者已矣,與其追究孰是孰非,互相推卸責任,倒不如各自為保育出力,建構人類與其他生物和諧共融,彼此尊重的社會。盼望市民能夠藉此學會尊重及保育,而政府也可完善其保育的工作,願小鯨魚能在天國沒有痛苦地自由暢泳。
作者駱俊偉是立法會「A4聯盟」研究部研究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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