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不止於支持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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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公眾諮詢展開,政府樂見各界支持立法。但表態支持並不足夠。真正對立法工作能起支持作用的是推動理性、有意義的討論,令當局的立法條文更完備,同時亦是給社會的普及法律教育。

諮詢文件正文長達78頁,主要提出立法的原因、背景以及大方向,而未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建議條文,外界——包括傳媒在內——或許不易參與討論。但即使如此,個別罪行仍然引起關注,例如就保護國家秘密訂立相關罪行會否設有免責條款。

文件第5.23段指出,「在制訂建議時,必須充分考慮保障言論和發表自由的權利的重要性,而措施亦應只保護為維護國家安全而必須予以保密的資料類別,及明確界定保護方法,就保護國家秘密和保障言論和發表自由的權利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具體會如何平衡,尤其是公眾利益可否構成辯護理由,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我們想聽聽大家的意見。聽了大家的意見後,我們會作出一些詳細考量」。後來他再補充,「公眾利益是很崇高的公眾利益,不是為了滿足好奇心⋯⋯縱然有豁免,應該是(門檻)很高的」。

若說完全不設免責辯護,是否意味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披露「國家秘密」?這會否在極端情況下,導致反而不利社會大眾的結果?但公眾利益如果可以作為辯護理由,門檻應該如何釐定?公眾利益毋庸置疑不是為了滿足好奇心,也非提高知名度。法院在吳文遠案中就曾區分,涉案人披露廉政公署的調查進度不是為了公眾利益,「更遑論涉及任何重大的『公眾利益』」。「重大公眾利益」是否恰當的辯護理由,需要社會提出意見。

又例如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意圖」罪行將得到保留,並納入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諮詢文件指出,「這些具煽動意圖的言行,雖然未必每一次都涉及直接煽惑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擾亂公共秩序,但卻持續影響和激起市民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的仇恨,削弱市民的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最終引發大規模暴亂,導致社會經歷長時間的動盪和不穩」,以及罪行「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所定下的標準」。

不過,聯合國負責審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2022年曾經關注香港政府會否以煽動罪壓制批評和反對意見的表達。批評或嘲諷政府是否不會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看來官員仍須多作功夫向社會以至外國說明。

再者,如果社會長期有言論意圖引起對政府的憎恨,單以法律亦未必足以解決問題。法律是治理的一個手段,但非唯一手段。教育和宣傳是另一種手段,完善施政、令市民安居樂業,更是消弭坊間不滿聲音的關鍵。只要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市民,香港人的生活變得更好,縱或有人煽動對政府的仇恨,屆時亦難以無風起浪,更不至於危害社會穩定。全面完善治理、提高治理水平,因此就是對政府的最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