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委員會不只說了廢除《國安法》

撰文:倪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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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星期三(7月27日)就香港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發表審議結論,當中對香港實施《公約》的憲法和法律框架、人權機構、反歧視、《港區國安法》、煽動罪行、緊急狀態、監警機制、販運人口、在囚人士與外傭權益、言論和結社自由、和平集會、個人私隱、公共事務參與等多個議題表達關注和作出相應建議。

同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回應委員會說:「儘管代表團盡力回應委員的關注,並澄清對香港特區人權狀況的誤解,但委員會仍然對香港特區作出毫無根據的批評,我們對此感到非常失望。」此外,坊間輿論特別關注委員會的審議結論與相關新聞稿均表示敦促港府「採取行動廢除(repeal)」《港區國安法》「並停止適用該法律」。

促廢《國安法》有條件

細讀審議結論原文,可以看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關於「廢除」《港區國安法》的建議,乃是在港府日後按《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討論之中(即審議結論的第14點),並表示歡迎港府承諾第23條立法時會進行公眾諮詢,並要求這部「新國家安全法」符合《公約》及回應委員會的關注。其餘部分促請香港避免應用《港區國安法》條文的建議,亦有明言前提是「等待(pending)」廢除現行的《港區國安法》。

由此可見,委員會對《港區國安法》的建議並非一些人誤解的從根本反對國安法,更不是要求香港放棄就維護國家安全制訂任何法律。即使委員會賴以運作的《公約》條文本身,也承認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可以是依法限制遷徒、入境、公開審訊、發表意見、和平集會、自由結社等權利的理由。

而香港政府的回應則重點反駁對現行《港區國安法》立法背景、理據、程序與實際操作成效的質疑,並未排除在《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停用或修改《港區國安法》的可能。近日不同港府官員與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都指在《基本法》第23條立法過程將參考《港區國安法》內容,那麼使用更完備的後出法律取而代之也很合理。當然《港區國安法》的廢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但港府不是沒有提出建議的空間。

本港性小眾權益受到關注,性傾向歧視立法亦遙遙無期。(資料圖片)

非政治議題同樣要關注

再者,除了《港區國安法》、煽動罪行等這類帶有政治性質的事項外,委員會審議結論其實亦花費了不少篇幅去討論其他人權問題,譬如是促請設置獨立法定機構處理人權爭議一項,委員會從審議特區政府1999年首份報告伊始便再三重申有關看法;而關於外籍家庭傭工的「兩星期規定」及「留宿規定」,委員會一樣也是在審議2013年上份報告時就已促請港府加以廢除。

還有像近年引起了廣泛關注的性小眾歧視議題,委員會審議結論本身行文次序是將其列於《港區國安法》之前的,倒是港府回應反而將其排於較後位置,本地社會亦未太留意委員會在此方面表達的意見。客觀來看,這種現象已從側面證明了委員會關於加大力度保障性小眾權益與開展相關公眾認識運動建議的必要性。

今次委員會提出的各項人權議題,它們同樣都值得當局及社會關注,港人不能因為某些議題具有政治性質而厚此薄彼,以至選擇性忽略自己不感興趣的部分。其次就算是要討論《港區國安法》的存廢問題,我們亦必須結合三年前不同的社會局勢與後續《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內容,並且正確理解和回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提出的關注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