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有開工無收工 打工仔生命何價?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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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年輕中學教學助理墮軌身亡,令人扼腕嘆息。有論者認為,其輕生原因與工作壓力與不明的前景有關,現階段固然未能就此作出定論,但無論是教學助理,以至社會上不少工種,皆普遍存在長期加班、工作佔據生命,近乎「有開工無收工」的狀況。今次事件再次帶給社會一個血的教訓,政府是時候正視標準工時立法問題,並以此為出發點,全面檢討本地勞工保障。

五年過去,「標準工時委員會」卻一事無成,蹉跎歲月。(資料圖片)

中學助教輕生 過勞死再惹關注

僱員「過勞死」問題近年來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除了今次的教學助理疑跳軌輕生事件,在2015年,一名在針織廠負責採購及營銷的26歲年輕女僱員,在感冒未癒的情況下獨自往返內地公幹,被發現神智失常後送返香港就醫,延至翌年勞動節當日因併發症肺炎離世,家人憶述其生前經常工作至凌晨,歸家後仍掂記公司事情,曾直言「工作很忙碌」、「很想死」。

其實僱員工作過度勞累,甚至因此枉送性命的情況並非香港獨有。日本最大的廣告公司電通,於2015年被揭發有新入職的員工連續加班達105小時後患上憂鬱症,終自殺身亡。

2016年12月,電通為2015年自殺的員工道歉,開啟了日本新一輪過勞死問題的序幕。(Getty Images)

日台早已立法 香港仍在拖拉

但對比香港情況,日本與台灣的僱員或許已不算最差,因他們受較完善的法律保障。日本對「過勞死」的定義為每周超時工作逾40小時;台灣則規定為發病前1至6個月,每月平均加班達37小時,更制訂了「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指引」,而且在勞資雙方就工時產生爭拗時,僱主負有反證責任。

 

反觀香港,對僱員的保障充其量只限於《僱員補償條例》,僱員於受僱期間因工受傷或死亡,僱主須負起補償責任,但條文未有觸及過勞死範疇,一般情況下僱員只會獲得一筆相當有限的恩恤補償,故法律在這方面的空白仍有待填補。

相信經歷過加班之苦的打工仔,都不會對「過勞死」立法有所異議,但就現有法律而論,何以定義「過勞」?要解答這問題,社會須先就標準工時達成共識,否則將缺乏衡量「過勞」的標準。

老闆在非辦工時間WhatsApp員工指派工作,已成為現代辦公室常態。(網上圖片)

合約工時掩耳盜鈴 無助解決長工時

觀乎香港情況,政府與業界一直在落實標準工時的問題上蹉跎。任期已完結的標準工時委員會主席梁智鴻在周日(6月11日)接受訪問時指,規管工時的方案將於星期二(6月13日)提交行政會議討論,但只會以「合約工時」的方式,由勞資雙方自行商議。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蕭偉強則表示現屆政府會在任期內交代標準工時的情況,請市民耐心等待。

按他們所言,如果規管工時的辦法,只是「合約工時」制度,意味在可見的將來似乎會維持現有局面,到底在「袋住先」之後,市民又要繼續等待「標準工時」立法到何年何月?

若現屆政府在訂立標準工時的議題上了無寸進,意味着僱員只得繼續受傳統、落伍的合約工時約束。在這制度下,雖然僱員的工作時間在合約上清楚列明,也經雙方簽名作實,可是撫心自問,僱主與僱員的關係本來就不對等,有多少僱員在入職時,能夠與僱主「協商」工作時間?

7年前,法國有員工過勞死的案例;直至今年元旦日,法國員工可對公事訊息不讀不回。(getty images)

保障僱員權益 標準工時不能迴避

從現實的職場環境看來,打工仔每天工作10至12小時的工種比比皆是,無薪加班更是常態,下班回家後仍要繼續處理公事的更大有人在,所謂的合約工時,只是把這些不合理的狀況以白紙黑字列明而已。僱主與僱員處於不對等的地位,加上缺乏法律保障,僱員難免有口難言,只得逆來順受。

誠然,即使香港成功落實標準工時,並達至過勞死立法,也未必能消弭一切勞工問題,以日本電通為例,公司迫使員工將工作帶回家,以圖在技術上避過法律規管,最終釀成慘劇。雖然如此,這不代表香港有理由在標準工時議題上一拖再拖,因這對廣大僱員而言,是最起碼的基本保障,使僱主至少不能再肆無忌憚地分配做不完的工作,甚至「超時無補水」,於電通一案,公司最終被追究法律責任,社長宣布引咎辭職,無疑為一眾僱主起了阻嚇作用。若如香港般連訂立標準工時,為僱員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也遙遙無期,這一切又從何說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