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倡議|規管眾籌活動 細節寬緊要控制得宜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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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正就眾籌活動規管進行公眾諮詢,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建議新設「眾籌事務辦公室」負責相關規管、行政及監察事宜,要求所有「向香港人或團體,或身處香港的人或團體進行募捐的眾籌活動」在舉辦前向其作出申請,而且範圍涵蓋由身處或業務地點不在香港的人或團體發起的籌募資金活動。與此同時,政府方案將會賦予相關執法部門就眾籌活動要求提供更多資料、發出活動禁止令、暫停處理申請、指示平台移除活動、中止或凍結資金流動等權力,甚至可藉公告指明非法眾籌活動後檢控繼續參與該等眾籌的人士。

雖然當局「旨在建立完備的制度,提升公眾對參與合法、正當眾籌活動的信心,並防範不法之徒藉眾籌名義從事詐騙、損害公眾利益、或危害公眾以至國家安全等違法行為」,不過社會上有意見憂慮過度監管、審批需時倒過來阻礙或拖慢合法眾籌活動進行。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便指出工傷意外籌款最好在事發即日或翌日發起,利用公眾討論及傳播報道的熱度增加集資作用以及對事主家庭的幫助。儘管政府已經考慮就「社會上已普遍認可,或具豐富籌款活動經驗且記錄優良的眾籌籌款人」制定「簡易程序」,但實際上該道程序還是要求事先登記活動資料,估計助益似乎不會太大。

眾籌有助年輕人達成創業夢,但在香港卻隨時犯法。(iStock)

申報宜簡 轄免須細

由此可見,政府方案首先第一項可以改善的地方,肯定是要簡化向「眾籌事務辦公室」提交活動申請需要提交的資料。當局現時希望申請人在眾籌活動展開前就交出機構背景、銀行戶口、集資目的、目標金額、活動日期、資金用途與操作方式等多項資料。明明影響審批活動準則的僅有背景、目的與金額等項,其餘細節內容是否在活動前就須提出恐怕值得斟酌。尤其是諮詢文件提到「須在活動舉辦前向眾籌事務辦公室作出申請」一點似乎不宜成為硬性要求,起碼應該設立一種彈性處理機制容許事後補交申請安排,否則可能影響為突發事件救急扶危的眾籌活動效用。

其次,獲轄免申請登記的眾籌活動種類明顯還有待進一步細化。現時諮詢文件建議可將宗教團體捐款呼籲、行業組織籌募經費、商品或服務的買賣、線上媒體訂閱或打賞四者列作「豁免類別」,但又強調相關活動的款項不可「用於涉及香港的政治目的」。然而這種「政治目的」標準如何並不清晰,例如一個以訂閱方式運作的政治學研究博客網站或線上期刊,收錄了一篇外人投稿研究香港戰前社會歷史的論文,那它算不算已經將其款項「用於涉及香港的政治目的」?由此看來,與其用一個籠統的「政治目的」名目,倒不如直接了當地詳細開列何種活動可以獲得或不獲得豁免。

規管眾籌框架必須留意避免矯枉過正,以至不分青紅皂白地使得這類活動難以在香港繼續運作。圖為公民黨發起網上眾籌。

逃稅失約 不當忽視

另外,今次諮詢文件過度傾重洗黑錢與危害國安罪行,對於眾籌逃稅等其他問題倒未見有太多跟進。雖然諮詢文件其中一則註釋提到「建議眾籌事務辦公室可把有關資料交予稅務局」,但卻沒詳細交代這是要求辦公室主動上報所有相關資料,抑或單純要在稅局立案之時被動配合調查而已。再者,眾籌逃稅很多時候涉及匿名帳戶在既有的網上平台集資,可是建議的登記制度僅要求平台簡單基本資料和只打算「供眾籌參與者參考」,對那些本來已經在相關平台上逃稅的眾籌者欠缺阻嚇力。如果真的希望杜絕眾籌逃稅,當局理應設法掌握更多這些平台上的香港帳戶資料,並且對涉港資金流動有更深入的監督。

最後,對於「報酬或預售性質的眾籌」的針對性規管也是諮詢文件盲點之一。過去早有意見指出這類眾籌與預購商品交易無實質分別,但又往往不能得到各種消費權益相關法例保障,而財庫局局長許正宇今年4月的網誌曾承認該類活動存在「資訊不對稱風險」。既然如此,當局有需要檢討修訂《貨品售賣條例》、《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商品說明條例》等本地法例,令它們可以確切地囊括表面屬於「報酬」或「預售」性質的眾籌,不致讓參與者在發起人失約、沒有履行責任或作出誇張承諾時無從透過本地法院尋求補救。畢竟除了「防範違法行為」以外,「保障各參與者的利益」也是今次諮詢目標。